北京离婚后经济适用房共同申请人如何退出
经济适用房(economically affordable housing)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北京离婚后经济适用房共同申请人如何退出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离婚后经济适用房共同申请人如何退出
1、注销合同备案涉及注销抵押登记、补缴超标面积差价款等问题,必须按房屋产权登记的相关规定办理,若申请人无法办理合同备案注销手续的,不能办理共同申请人退出业务。
2、该套经适房转完全产权的签订合同时间及缴交契税时间,均以第一次的时间为准,不按重新签订合同时间及缴交契税时间。
3、退出的共同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保障性、政策性住房,在其再次申请保障房以前,解除购买他房的限制。
妻子能继承丈夫申请的经济适用房吗
经济适用房继承不受5年限制上市年限的限制,但经济适用房继承后仍保持经济适用房的性质不变。即再次上市仍符合第一次取得经济适用房的房产证之日起满5年条件。
签订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后,经济适用房所有权登记前,买受人死亡的,原有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解除,由其余共同经济适用房申请人重新签订买受人,签订合同。若经济适用房共同申请人不具备购房能力,则解除住房买卖合同,经济适用房出售单位返还购房款项。
对于完成经济适用房产权登记后,经济适用房权利人死亡,即使不属于申请经济适用房的家庭成员的也可以继承。
总而言之,经济适用房是可以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