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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撒玛利亚人法:让好心人避免讹诈

好撒玛利亚人法源自圣经:路过的人都没有施救,惟有一个撒玛利亚人行路来到那里,看见他就动了恻隐之心,上前救助。 ——www.xini001.com

近日,湖南鱼贩王培军在一起剐蹭事故中扶起不是自己撞到的老人,并将其去往医院后,被老人的儿子不断讹诈,在达成和解协议后,又向其索要20万,因无力支付,在自己的店中自杀身亡。好心人频频被索赔、讹诈,究其原因,正是对施救者没有免责条款的保护,再加上制度缺失,才让他们频频陷入“被讹诈”的境地。

《好撒玛利亚人法》让“好心人”不会被讹诈

2004年亚历山德拉诉丽莎案:施救者成被告最终被判无罪

2004年,一位叫亚历山德拉的年轻女子发生车祸被卡在车里动弹不得。另外一名叫丽莎女子将其救出,但在紧急状况下,丽莎由于没有专业的施救技能,导致了亚历山德拉车祸后瘫痪。2008年,亚历山德拉把将她从车里拖出来的丽莎告上法庭,称丽莎救助疏忽导致她瘫痪,所以丽莎要为她的瘫痪负责。2009年,加州议会以75∶0票通过“好心人免责条款”,条款宣布了类似丽莎这样的案例:因救助他人的疏忽导致其受到伤害的情况下,得以免责。

“紧急医疗照顾”下,其无偿的救助行为给被救助者造成损害时可免除责任

加州议会通过的“好心人免责条款”即被称为好撒玛利亚人法(Good Samaritan law),其源自圣经的《路加福音》“好撒玛利亚人的比喻”:路过的人都没有施救,惟有一个撒玛利亚人行路来到那里,看见他就动了恻隐之心,上前救助。“好撒玛利亚人(Good Samaritan)”来指既没有法定义务也没有约定义务而出于内心的道德要求无偿对他人进行救助的人。好撒玛利亚人法(Good Samaritan law)是美国法律体系中著名的制定法,主要是关于在紧急状态下施救者因其无偿的救助行为给被救助者造成民事损害时的责任免除的法律制度。

美国联邦和所有州的制定法中都有其各自的具体条款或者无偿施救者保护法,其主要目的在于通过豁免见义勇为者在一些特定情形中的责任,保障施救者的权益,使其避免因处于善意的救人行为而被讹诈。如加州在1980年制定的健康与安全法,其中的限责法条第1799.102.a款说,在紧急情况下,任何人出于好心而不是为了得到报偿而施以紧急医疗照顾,不应为其任何(照顾)行为或疏失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

“非紧急医疗照顾”下,救助他人,要用心尽责,不能疏忽

“好撒玛利亚人法”只限于紧急状况下实施“紧急医疗照顾”时不为过失负责。在“非紧急医疗照顾”的情况下,如果选择去救助别人,就必须用心尽到责任,不得有疏忽,否则还是有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1986年3月Joan J II号轮船遭遇风暴,从波多黎各驶往新奥尔良的Ponce号在施救过程中导致两位船员死亡。其家属将Joan J II号轮船告上法庭,法院判处施救船的所有人赔偿死者的家人120万美元。因为按普通法,Joan J II号轮船所进行的施救行为伤害了被救助者或恶化了其处境,施救人要承担责任。

旁观者在征得被救助人同意的情况下无意造成的伤害,可免除民事责任

“好撒玛利亚人法”的立法意向是为了保护救助伤病人员的好心人,不至因为做好事反而惹祸上身。这些法律的作用是打消旁观者的顾虑,生怕因为施救而成为被告,为无意造成伤亡而承担民事甚至刑事责任。这使得帮助他人的美德和行为得到保护,做了好事也不至于惹麻烦上身或被告上法庭。但这种情形必须是在紧急事件发生现场,而且这种救助是无偿的。而且旁观者要评估自身有无救助的能力,自身的介入会不会使得局势更遭,再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需要征得被救助人同意,否则将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建立制度保障,免除“好心人”的后顾之忧

1995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做出裁决,政府可立法禁止律师向受害者兜售法律服务

在美国,主要受理由于交通事故、在街道上或者办公室跌倒以及因为每天使用的物品或服务而受到伤害等业务的律师,被人们称之为“救护车追逐者”。遇到车祸、摔倒什么的,只要有人受伤,他们就找上门去,为人打官司;有时救护车在街上驰过,他们也都闻风而动,尾随其后。这些律师的委托人中,还会经常出现一些“碰瓷”的人,他们极其善于“跌倒”,并利用其来进行索赔。比如,在20世纪20年代,在美国纽约有一个名叫欧文?佛恩的人,他就是一个“擅长在人行道上、下水道盖子上、地下室门旁跌倒的专家”,并频频委托律师进行索赔。

为了禁止这样的行为发生,1995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五比四做出一项裁决,各州政府可以立法,对律师以拉生意骚扰伤害者及家属的过度恶劣行为加以限制。在意外事故发生的三十天内,律师不得给受害者寄信兜售法律服务。这一裁决从法律上避免了律师因为利益驱动,诱导“受助者”钻法律漏洞,也从另一面避免了“受助者”利用法律“讹诈”施救者

在美国,老人自己跌倒却起诉施救者求偿,会被反诉诈骗罪

此外,救人者如果被诬告,可以反诉原告诈骗罪。在《美国刑法典》第8章第3节中将诈骗罪(false pretenses)定义为“怀着欺骗意图以捏造虚假事实的方式取得他人财产的行为。”根据普通法解释为,对于现在或过去发生的行为,当事人明明知道其是虚假的,仍坚持以此侵占他人财产,构成诈骗罪。在北卡罗来纳州规定,取得他人财产包括“金钱、货物、财产、服务,或任何其他有价值的东西。”在美国,若老人自己跌倒后起诉救助者求偿,这种怀着欺骗意图捏造虚假事实向“施救者”索赔的行为,实质已经构成诬陷欺诈,诬告者会被反诉欺诈罪。对诬陷者的“讹诈“行为反诉欺诈罪,也会减少一定数量的诬陷。

新加坡有民间协会保护施救者,受助者反咬会被处以医药费1至3倍的罚金

新加坡并没有像美国那样的《好撒玛利亚人法》,救人者如果被诬告,不能反诉原告诽谤罪。当有人跌倒,出于好意的救助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乃至因此而吃官司的可能性。如果施救者因为自己的好意而吃到官司,则可以向有一些行业性质的民间协会寻求帮助,民间协会会专门提供法律援助,帮助保护施救者免于诉讼之苦,它们都是基于在无重大过失时保护施救者的理念。

新加坡的法律也站在保护施救者权益的立场,新加坡法律规定,“被援助者如若事后反咬一口,则须亲自上门向救助者赔礼道歉,并施以其本人医药费1至3倍的处罚。影响恶劣、行为严重者,则以污蔑罪论处。”让“诬陷者”因为自己的“讹诈”行为付出代价,在对“诬陷者”施以惩戒的同时,也保护了“施救者”的权益,让他们很大程度上减少被讹诈的可能。据称,该规定实施以来,新加坡再没有发生过类似的事情,“好心人”在实施救助的同时也免去遭到“讹诈”的顾虑和担忧。

结语:一条适当法律,可以避免大量伤害、解决普遍的问题。假如不着手培养弥补制度缺陷,而仅仅着眼于个人道德,那就还是在舍本逐末。只有弥补制度缺陷,才能让 “好心人”不再被讹诈。

来源:网易另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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