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对前面案件的分析可以看出,无论是张淑银还是李玉荣,作为杀害丈夫的凶手,她们的思维方式比较单一。单一的思维方式使她们看问题比较片面,比较极端,而且对自己行为的后果缺乏认识,所以更容易形成犯罪心理。——Psy525.cn
情绪和情感是人对客观事物的态度体验及相应的情绪反应。情绪是以个体的愿望和需要为中介的一种心理活动。当客观事物或情景符合主体的愿望和需要时就能引起积极的情绪和情感;反之则产生消极否定的情绪和情感。情绪主要是感情过程,具有较大的情景性、激动性和暂时性,情绪对于人的行为、动机具有发动和制止的作用,是人的个性形成中十分重要的因素。由于情绪的失控,人们可能表现出一种不道德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
第一,情绪不稳定,易冲动,控制力差。犯罪人的情绪状态多表现为不稳定、浮动大、变化快。从平静到激动的情绪状态可以瞬间完成,容易冲动,并且对情绪的控制能力较差,容易在激动的情绪状态的支配下实施行为。李玉荣在杀害丈夫时,就是一时的冲动。原本她是在为前来劝架的儿子切西瓜,却因为执意离婚的丈夫要离开,将刀刺向了丈夫。
第二,不良情绪过度积累,得不到合理宣泄。夫妻情感矛盾,这些矛盾的发生会导致犯罪人产生焦虑、愤怒、紧张不安等情绪反应,并且,这种纠纷往往多次发生,对于犯罪人的不良情绪会起到刺激和强化的作用。另一方面,犯罪者的性格多偏内向,多将不良心情压抑在自己心中,不会向别人倾诉,更不会寻找别人给自己咨询疏导,久而久之,形成心理障碍,进而引发犯罪行为。
可以说,张淑银就是一个容忍很久、一朝宣泄的典型。10年前,她被还是姐夫的丈夫迷奸,8年前,因为女儿的降生而遭冷遇甚至家庭暴力。而她却又因为嫁给了姐夫让她无法和家人诉说,于是,她想到了与丈夫同归于尽。
当个体的安全受到威胁时,就会焦躁不安、内心紧张,产生消除这种威胁的动机。同样,如果个体受到外界的嘲笑、侮辱就会产生愤怒、绝望等情绪体验,进而激起攻击行为。
丈夫因为第三者而执意离婚让李玉荣感到了情感上的威胁,而“好面子”的她又怕已到半百之年的离婚成为别人的笑谈,所以她一定要阻止丈夫的离开,哪怕将刀指向共同生活了30年的丈夫。
同样害怕嘲笑的还有张淑银,她的另类婚姻早已是村里的笑柄,她不想让离婚的结局把自己再次推上风头浪尖,她绝望了,她想一了百了,用死来结束所有的屈辱。
现实中,绝大多数犯罪人会将责任推给被害人、社会,或者当时的情景因素,很少有犯罪人认为杀人行为的责任在自己。在矛盾纠纷发生以后,犯罪人一般都认为是被害人侵犯了自己的利益,是对自己的欺负,正像法庭上的张淑银,她说自己10年的婚姻是袁世聚骗来的,所以对于杀夫行为,她没有一丝悔恨。
但是,俗话说“一个巴掌拍不响”,杀人案件往往是被害人与犯罪人相互作用的结果。很多案件中恰恰是被害人的殴打侮辱等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导致犯罪人动机的产生。另外,由于现代社会不良思想文化的影响和社会变迁,人口流动性增大。这些因素都使得婚外恋、离婚现象增加,所以由不正当两性关系引发犯罪动机也越来越常见。
李玉荣和张淑银都遭遇了第三者的出现,她们都受到了丈夫的辱骂甚至暴打,可以说,她们的杀夫行为是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做出的。
如何预知亲人的毒手
因为频发的家庭杀戮事件,让很多人不得不思考,如何能预防亲人的毒手,甚至如何预知亲人的犯罪心理。
犯罪心理现象是有其独有的特点的:一是犯罪心理的隐蔽性,因为在多数情况下,犯罪人不会将自己的犯罪动机告诉别人;二是犯罪心理的抵触性,由于情绪对立的原因,在研究过程中,罪犯的虚假反应较多;三是犯罪心理的不可重复性,这一点最为重要。因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使得我们不可能让罪犯再去重复犯罪,甚至于模拟犯罪也备受伦理、道德的谴责,因为那样做有强化犯罪心理或教唆犯罪之嫌。
这三个特点决定在犯罪心理研究的方法选择上,很难进行严格的实验研究,只能事后研究而不能事前研究或同步研究。
但是,犯罪也并不是完全不能预知的,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多多少少都会表现出不同的行为或状态。
比如说,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一般都会做一些准备,包括犯罪工具的准备、对被害人情况的了解、行为计划的制定等。犯罪人作案前都会选择较好的作案时机,准备好作案工具,甚至作案后的逃跑路线都是事先计划好的。
张淑银的杀夫行为就是事前有准备的,她让自己的弟弟帮忙,选择了丈夫熟睡的深夜,并做好了杀死丈夫自己就自杀的准备。只是事情并没有往自己预想的方向发展,面对8岁的女儿,她放弃了自杀。
很多犯罪人在产生犯罪动机后,行为上会有一些反常的表现,这些反常的行为预示着犯罪行为即将发生,所以被称为犯罪前的征兆。如果能够提前发现这些征兆性行为,就可以在行为人实施犯罪之前进行干预,避免悲剧的发生。
通过对一些案例的总结,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常见的征兆性行为包括以下几种:
第一,写遗书或留言。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大多都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有的甚至准备自杀,对于自己的杀人计划又不能让别人知道,所以写遗书来处理自己的后事或向亲人作交代。
第二,处理个人财产。有的犯罪人打算杀人以后逃跑,所以会处理个人的财产,为自己准备一些路费等。
第三,准备犯罪工具。犯罪人往往为达到杀人的目的而精心准备犯罪工具。
第四,喝酒、扬言杀人。有的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一个人喝酒,这反映出犯罪人内心十分矛盾、痛苦,靠酒精来麻醉自己。有的犯罪人在犯罪前曾经向别人诉说自己会杀人报仇等,这反映出犯罪人此时并没有下定决心犯罪,向别人诉说是希望得到别人的理解、同情,内心希望别人能够给自己帮助,劝自己不要去犯罪。但听者往往并不认为犯罪人是认真的,以为只是说说而已,所以并不会去阻止他,这让犯罪人在心理上绝望,更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来证明自己的决心和勇气。
所以一般来说,犯罪行为也是可以预防的。比如,可以建立危险人格的评估机制。危险人格是指对他人或社会具有威胁与危害倾向的一种人格现象的总称。当某人出现或者形成某种具有对他人危害倾向的人格时,其人格所决定的种种危险行为就可以在没有明显的外部刺激源的情况下发生。
危险人格具有与常人不同的人格特征,如果能够把这部分人从普通人群中鉴别出来,通过教育和矫治降低他们的危险性,那么对于暴力犯罪或者亲情杀戮的预防都具有重大帮助。因此,目前我国亟须建立危险人格评估来实现犯罪的早期预防。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心理专家李玫瑾教授认为,人格评估并不是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只是对其心理倾向性与心理特征的一种评估。人格评估可以分别在学校、社区、监狱等环节操作。
“首先,对未成年时期就出现违法行为的少年不应急于处罚,应首先对其进行人格方面的评估。这一评估可为早期预防提供参考,也可为反社会人格和犯罪人格的预测提供信息。其次,当一名违法者有两次以上的违法记录时,公安机关就应为其建立人格档案,并在其所属的或居住的社区建立人格评估监测工作。再次,对刑满释放的人员更应该实施这种心理评估项目,如同病人出院前的检查,要了解其心理的特点,有无明显的人格缺陷,有无重新犯罪的危险性。如果因刑期已满就简单释放,而没有后续的工作,将非常危险。所以,这种评估可为重新犯罪的预防或监控提供依据。”
通过亲情杀戮案中犯罪人的心理分析可以看出,亲情杀戮事件的发生与犯罪人心理障碍、不良情绪的积累有着密切的关系。这些人或多或少都存在一些心理健康问题,如果可以通过心理咨询,对具有不良情绪的人进行合理疏导,提供更大的社会支持,那么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李玫瑾教授认为,有条件的地区可与当地电台、医院合作开设心理热线,设立心理门诊,开展对心理焦虑、紧张、忧郁等心理疾病的接听、帮助、咨询与监控工作,并由此建立心理危机干预机制。
针对人民群众的心理特点,侧重个性心理、情感心理、人际交往心理、挫折心理、恋爱心理、性心理的教育,帮助他们形成良好的心理品质,使他们在遇到相关问题时能够用所学到的心理健康知识,来调节自己的心理,提高自我排解心理问题的能力。
亲情杀戮案件大多是由矛盾纠纷引起的,如果能在矛盾纠纷演化成杀人案件之前及早发现和化解,就会大大减少案件的发生。人民调解解决纠纷具有及时、友善、手段多样、方式灵活等特点,对于处理亲属及家庭生活矛盾尤其适用。人民调解有利于增强群众的团结,有利于防止矛盾激化,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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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仁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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