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只知道我们能感知到的东西是存在的,我们却不知道我们无法感知到的东西是否存在,对于我们无法感知的东西,我们永远都无法确认它是否存在!这让我想起原来学过的关于物质的定义:物质不依赖于我们的意识而存在,却能被我们的意识所复写和反映。我相信这个定义的后面的半句话是正确的:即“物质能被我们的意识所复写和反映”,但是,对于前面的半句话,我感到有些问题:因为,如果物质可以脱离人类的意识而存在,我们如何知道它是存在的呢?如果人类能够知道它存在,必然是感知到它了;如果是因为我们感知到它才知道了它是存在着的,就不能说它可以脱离我们的意识而存在啊!如果在我们没有感知到它的时候,硬说它是存在的,这只能是人类的一个信念,这种关于“物质存在”的信念与相信“鬼神”、“上帝”等存在,又有什么不同呢?好吧,就算是物质真的是可以脱离我们的意识而存在。那么,可它以什么样的形式而存在呢?我们的感受器在接受刺激的时候,是有局限性的。比如:我们的视觉只能接受350-750nm波长的电磁波,在这之外的就看不到了,所以就把我们肉眼看不到的电磁波叫做:紫外线和红外线。由于我们的感觉器官的局限性,使得我们无法意识到世界上所有的物质,我们所能意识到的,只是整个物质世界的一小部分。这些能够引起我们感受器反应的、整个物质世界中的少量的物质刺激,被我们的感受器接收后,通过 “物理能”转化为“电神经冲动”(所谓“换能”)的过程,再经过神经传送给大脑。应该说,在“换能”过程中,物质的本来面目已经被隔离在感受器官之外了,只把它引起的感受器反应作为信号传送给大脑。通过“换能” 和神经传送,大脑最终接收到的是感受器对物质刺激的反应信号,而不是物质本来的面目了。在这个过程中,原来有限可接收的物质刺激,又进一步地被神经系统加以“歪曲”了。这些被歪曲了的信号到达中枢之后,还要经过大脑的加工、整理。在加工整理的过程中,又把过去的经验、知识添油加醋地放到其中。这样最终在我们头脑中所形成的所谓“映像”,就与物质的本来面目相去甚远了!假如说,我们的心理能够反映物质世界的话,有什么办法可以保证我们的这些“映像”不至于与物质世界的本来面目相去太远呢?当然了,你肯定会说:用科学实验的方法来解决。首先,通过仪器设备,可以拓宽和延长我们的感觉。如“红外接收仪”,可以把我们肉眼看不到的红外线变成我们的肉眼可以看到的信号,这样可以减少我们感觉器官的局限性。这当然是一个好的办法。但是,这“延长的感觉器官”,在加工、转换的时候,是否也歪曲了物质世界本来的面目呢?你一定会说,还有一个补救的方法,就是现代科学所提倡的:可重复性。我们可以多次地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地点重复用不同的仪器来检测,让不同的研究者来做研究观测,最后大家都能得出一致性的结论。这样似乎就不用怀疑物质的存在了。可重复性可以得到一致性,它能解决随机误差问题,却不能解决系统误差问题。取得一致性,并不能证明物质是客观存在的。大家如果一致性地认为“鬼神”是存在的,这样的一致性不能证明“鬼神”真的就存在。因为,一致性既可以是“一致性地真实”,也可以是“一致性的虚假”。一致性经常是用另一个感受器的感知来校验某一感受器的感知,如,当我看到一只杯子,我再用手去触摸一下,如果摸到了,就证明我看到的杯子是真实存在的,而不是视幻觉。因此可以说,一致性的实质是取得不同感受器官之间的一致性,再进一步扩大为个体之间的一致性。但是,无论多么一致,可重复性所取得的一致性,都没有超出感知觉的总体范围。在感知的范围内进行校验和求证,是无法解决系统误差问题的。因此,一致性是无法证明物质存在的真实性的! 当然,人们宁愿把一致性的东西当作是真理,当作是物质存在,当作是规律。因为,所谓“规律”,即“一致性”,对于人们处理生活中的事情是很方便的。作为信念或者概念,我们只能假设有一种“存在”叫“物质”。然而,物质以什么样的方式而存在,当物质作为被认知的对象时,却无法摆脱我们的认知方式对认知结果的影响。我们会把我们的认知方式当作是认知对象的属性投射给物质,而没有注意区分认知方式与认知对象的不同,没有注意区分认知方式对认知结果的影响。其实,任何一个所谓的“科学结论”中,都包含着“认知主体、认知方式和认知对象”三个方面的要素,或者说都包含着“研究者、研究方法和研究对象”三个方面的要素,而不能把科学结论纯粹当作是对物质世界本身的反映,忽视研究者、研究方法对研究结果的影响。假定真的存在物质。那么,我们所形成的心理映像,无论它多么接近物质的本来面目,但映像毕竟是映像,不能等同于物质本身。这如同我们做衣服,无论衣服多么合身可体,衣服终究是衣服而不是身体,尽管我们可以从衣服的形状来反映身体的外形。因此可以说,我们永远无法直接得到物质本身,我们永远只能通过映像来推测物质是什么。哲学概念中,经常提到“本质”这一概念。本质是该事物区别于它事物的属性。试想,两个不同的事物,它们自己根本就没有要作出相互区别的动机或愿望,是我们硬要把它们放到一起,找到一些属性来区分它们。如:水与铁有什么不同?我们可以说:常温下一个是液态,一个是固态;一个是化合物,一个是单质;一个比重小,一个比重大;……究竟哪个属性是它们的本质属性呢?这就看我们拿哪个属性来比较和区别它们了。被我们选中的、对它们进行区别的属性,就在我们心理上认为是它们的本质属性。如果我们不去比较它们,如果人类都死光了,尽管这水和铁有所不同,有很多属性方面的不同,但是,仍然无法确定那些属性是它们的相互区别的本质属性,也就没有什么所谓“本质”可言了。其实,所谓“属性”本身,已经包含人类的认知主体和认知方式在其中了,只是人们没有注意到自己是如何把自己的主体认知方式投射给了所谓的客观事物,形成了它们的所谓“属性”和“本质”。心理现实,在心理治疗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比如说,来访者感到幼年时没有得到充足的母爱。可他母亲却说:没有哪个母亲不爱自己的孩子!如果我当初不爱你的话,不给你喂奶,你早就饿死了;在你得病的时候,如果不带你去医院看医生,你早病死了,哪里还能活到现在?!那么,究竟来访者的感受是客观的还是母亲的感受是客观的呢?我们是否需要对此展开调查?在这里,我们所关心的只是“心理的现实”,我们的心理就是我们的整个世界,我们每个人都生活在自己的“心理的现实”世界中,而不是生活在所谓的“物质世界”中。这种“心理的现实”,就其感知方式而言,是由神经系统的生物学特征决定的,是无法用我们的意志加以改变的。正是由于它不随我们的个人意志而转移,所以在心理上就被认为是“物质世界”;但是,在形成心理感受或态度时,却包含了我们根据自己的心理需要、知识和经验等所进行的“意义的理解”。这些“意义的理解”却是可以通过心理治疗与咨询加以改变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心理治疗与咨询,根本上就是依据来访者的需要,帮助他重新理解他自己和整个世界,形成新的“心理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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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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