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平凡的学习、工作、生活中,大家都有写证明的经历,对证明很是熟悉吧,证明是由机关、学校、团体等发的证明资格或权力的文件。拟起证明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公司离职证明,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xxx先生/女士/小姐(身份证号为 )自20xx年01月01日入职我公司担任人力资源 部 人力资源助理 职务,至20xx年07月31日因 个人 原因申请离职,在职期间无不良表现,经协商一致,已办理离职手续。
因未签订相关保密协议,遵从择业自由。
特此证明。
公司名称(加盖公章)
20xx年xx月xx日
公司员工: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于20xx年3月27日因原因申请离职,在本公司期间无不良表现,且已完成工作交接,经公司研究决定,同意其离职,并办理离职手续。因未签订相关保密协议,遵从择业自由。
特此证明
xxxxxxxx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兹证明xx自xx年xx月xx日入职我公司担任xx部门xx岗位,至xx年xx月xx日因xx原因申请离职,在此工作期间无不良表现,工作良好,同事关系融洽,期间曾被授予“xx”称号(荣誉)。经公司慎重考虑准予离职,已办理交接手续。
因未签订相关保密协议,遵从择业自由。
特此证明
公司盖章
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甲方:(单位名称)
乙方: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乙方原为甲方________(部门)的_______(职务),于20xx年07月31日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甲乙双方确认终止劳动关系。
双方现已就经济补偿金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问题达成一致,并已一次性结清。同时,甲方已为乙方办妥离职手续。
特此证明。
甲方(签章):乙方签字:________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
尊敬的领导:
本人 , 年 月 日加入本公司,任职于。于年月日从公司离职。现因 (原因)提出离职,需要公司提供一份离职证明。特向公司提出申请,提供一份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合同书,证明本人已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
申请人: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
兹证明,xx为我司员工(性别x,身份证号xxx),现任我司部门xx职务。
特此证明!
本证明仅用于证明我司员工的工作,不作为我司对该员工任何形式的担保文件!
公司全称(盖章)
20xx年x月x日
先生/女士/小姐(身份证号为 )
自20xx年01月01日入职我公司担任人力资源 部 人力资源助理 职务,至20xx年07月31日因 个人原因申请离职,在职期间无不良表现,经协商一致,已办理离职手续。
因未签订相关保密协议,遵从择业自由。
特此证明。
公司名称(加盖公章)
20xx年07月31日
兹证明______先生/女士/小姐原系我公司 市场开发部 职员,在职的时间为20____年01月01日至20____年07月31日。现已办理完所有离职手续。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该同志于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任职于XXX公司,于20xx年xx月xx日正式与我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特此证明。
xx公司(或人力资源部人事处)盖章
20xx年xx月xx日
首先,离职时间,是以办完离职手续之日为准,就是盖章或签字那天。法律规定试用期你可以三日之内提出离职,不一定必须是三日。如果一天能办理也是可以的。
再次,如果试用期不合格,用人单位应对员工不合格负举证责任,你可以主张用人单位出具评定不合格的理由。试用期被辞退对以后找工作是没有影响的,除非劳动者在公司严重违反劳动法或者是触犯国家法律。
最后,出具离职证明是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拒绝,你可以求助劳动监察部门或劳动仲裁部门。
《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通常称为离职证明。
离职证明中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等信息的证明书。
离职证明是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由用人单位出具的证明,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会要求劳动者进行工作交接完成后。而用人单位要求新入职的劳动者提供原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是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辞退,劳动者则应当保留对方违法解除的证据,将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保留好,如单位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邮件、录音等。
现实中,某些用人单位会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写入离职证明中,因此,劳动者应当看清楚自己的离职证明中是否有不利言辞,如存在严重违纪、失职、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等。如果与事实不符的离职证明,劳动者有权拒绝接受,并要求用人单位按照真实情况出具新的离职证明。
重要:劳动者不必要提前30天提出离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37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根据该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七)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建议:
二、劳动者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责令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为劳动者出具符合规定的离职证明;
三、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可以直接向仲裁委提起赔偿之诉,如果仲裁委不予受理,直接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女士自20xx年09月01日入职我公司担任××××助理一职,至20xx年03月31日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在此间无不良表现,经公司研究决定,同意其离职,已办理离职手续。
因未签订相关保密协议,遵从择业自由。
特此证明!
公司名称(加盖公章)杭州×××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XXX 同志于 X年 X 月X日至 X 年X月X日任职于XXX公司,于X年X月X日正式与我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特此证明。
XXX公司(或人力资源部人事处)盖章
公司名称(加盖公章)
20xx年xx月xx日
xxxxx(姓名),xxxxx(性别),身份证号:xxxx,自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在我公司担任xxx(部门)的xxx职务,由于xxxx原因提出辞职。经公司研究决定,同意其离职,已办理离职手续。特此证明!
公司名称(加盖公章)
xxxx年xx月xx日
甲方:(单位名称)
乙方: 身份证号:
乙方原为甲方________(部门)的_______(职务),于20xx年XX月XX日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甲乙双方确认终止劳动关系。
双方现已就经济补偿金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问题达成一致,并已一次性结清。同时,甲方已为乙方办妥离职手续。
特此证明。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兹有本单位员工陈亿权,性别男,身份证:____________,劳动合同期限为:20xx年07月01日至20xx年06月30日,因员工个人发展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同意与其接触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自20xx年08月24日开始,我公司与该员工正式解除劳动关系。
本员工离职前职位为:系统工程师。
特此证明。
广州有限公司
20xx年八月二十四日
离职员工签名:
员工离职证明公司开了会有风险吗?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解答一下,希望能帮到您!
原则上以开具一份离职证明为主,否则每个员工都要求多份或是多次开具的话,将会大大增加HR的工作量。
案例——20xx年5月31,小王与A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离职当日,公司没有出具离职证明给小王,因为公司认为小王删掉了电脑里面的部分资料,属于交接不完整,按内部规定公司有权不开具离职证明。20xx年11月初,公司接到小王申请劳动仲裁的应诉资料。小王主张,由于公司没有依法开具离职证明,导致本人无法再就业,无法获取新的劳动报酬,故要求公司开具离职证明,并以原工资标准赔偿其从离职之日起至公司开具离职证明之日止的损失。20xx年3月初,劳动仲裁机构裁决该公司败诉。
分析——现实中,企业没有开具离职证明的原因大致有:1、劳动者拒绝工作交接或交接不完整;2、劳动者无故旷工、不辞而别,企业难以送达离职证明;3、企业不知道开具离职证明是法定义务。基于劳动者拒绝工作交接、交接不完整或者不辞而别,企业不应该或无法开具离职证明,看起来似乎非常符合常理!然而,法律文件却规定用人单位开具离职证明是没有任何附带条件的。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因此,从法律层面分析,原单位不开具离职证明,必然导致劳动者无法入职新单位,从而无法获取劳动报酬,故原单位需赔偿劳动者的相关损失。
司法实践中,建议——企业避免或减少法律风险的策略如下:
2、企业在工作交接制度中明确离职证明的开具是离职流程中的最后环节;但千万不能写“不交接即不开具证明”之类的明显违法条款(注意,操作时还是无条件开具离职证明;此条款仅对劳动者产生心理上的约束作用)。
3、遇到恶意不交接(需有证据证明)却强烈要求开具离职证明的劳动者,企业可开具离职证明给他,同时在离职证明中客观地载明“该员工与本单位尚未交接完毕”。相信劳动者拿到了此证明,也无法入职新单位,因为新单位不会招用尚未交接完毕的劳动者。
4、在工作交接制度中,企业也可规定或在合同上约定“劳动者在离职时可以随时到人力资源部领取其离职证明”。此条款是对抗不辞而别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主张企业没有开具离职证明,那么他必须先举证证明他到过人力资源部要求领取该证明。不辞而别的劳动者,是无法举证证明这一事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