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男方):________ 乙方(女方):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充分的协商,现就双方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变更等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在结婚后育有______(女儿/儿子),现年______岁。孩子原由______抚养,由于__________________原因,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孩子随______生活,其抚养权归______。直至其年满18周岁,负责其日常生活、健康和教育等方面的监护。18周岁以后,孩子可以自由选择随父、随母生活。
第二条、抚养权变更后,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由______方每月付给______方______元作为孩子_________的抚养费(直至十八岁)。十八岁后,孩子上学期间的抚养费,______方仍应承担。抚养费随着孩子的年龄增长、物价的上涨,应适当的增加,具体由双方另行协商。
第三条、______方(未抚养方)应于每月的______日前将抚养费汇至______方(抚养方)指定的银行帐号,不得延误。
第四条、抚养权变更后,孩子的医药费,在_______元以内由_______方(抚养方)先垫付,凭相关发票,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超过_______元,由_______方(抚养方)通知_______方(未抚养方),双方共同承担。
第五条、抚养权变更后,在孩子______年以前的教育费、医药费、生活费,均已由_________方负责,再不计算。
第六条、抚养权变更后,______方享有探望权,______方每______个月可以探望一次,探望之前,必须先经与_________方电话联系。探望期间,要保证孩子的安全及身心健康、愉快,不得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学习。
第七条、如遇其它未尽事宜或应时事宜,按照一切有利于孩子的原则,互谅互让,协商解决。
第八条、本协议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否则一切责任概由违约方负责。
第九条、本合同执行中如发生争议,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可申请仲裁机关裁决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风险告知: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可以选择到有管辖权法院诉讼或者选择仲裁,二者的本质区别是若约定仲裁解决仲裁一裁终局,约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两审终审。
第十条、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交派出所办理孩子的户口迁移手续。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起诉。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2、具有法定事由,应予支持变更抚养关系。
具体的法定事由:①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②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③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④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准许协议变更抚养关系。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后,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并非一定要向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协议,只要没有违法事项和对子女成长不利的问题,应予准许。
4、不允许擅自变更抚养关系。
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没有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擅自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况,但引起的原因是不同的,对此,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①有正当理由的,可告知依法起诉。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确实没有尽到抚养责任,或者有虐待、遗弃子女等行为的,另一方为了保护子女的身心健康而擅自将子女骗走或抢走的,这种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应告知其依法起诉,由人民法院确定是否变更子女抚养关系。②子女擅自变更的,可告知由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起诉。受一方抚养的子女因种种原因,如因受歧视、虐待等,而自行躲避到另一方的家中,并且明确表示再也不愿与抚养方一起生活的,其法定代理人应代理其子女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变更子女抚养关系。③没有正当理由的,应说服教育送回孩子。没有正当理由抢走或骗走孩子,应说服教育其送回孩子,经说服教育仍不送回孩子的,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措施执行的对象并不是该子女,而是抢走或骗走该子女的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