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常居住地及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员工受聘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职期间获得商业秘密,并获得增进知识、经验、技能的机会,同时公司对员工的劳动支付了工资、福利及奖金等报酬和相关的投资以及培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基本原则,员工与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订立以下协议,以保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风险告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单独签订保密协议。因此,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保密约定,既可以以保密条款的形式写入劳动合同,也可以单独订立一份保密协议。
第一条 保守公司机密,忠实履行工作职责是每一位公司员工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因此:
(二)员工不得利用岗位、职务之便取得未经许可的利益;
(三)员工不得使自己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相冲突。
第二条 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信息、研究信息、计算机程序、价格表、成本核算、会计信息等,或包含体现于产品设计及投资组合中的信息。这些信息可能是全部的由员工本人因工作而构思或取得的,并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或将要用于行业或业务之中;
(二)在该行业或业务中尚未公知;
(三)因为尚未公知,因而具有经济价值,并且公司在特定情势下已尽合理的保密努力。
公司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公司的客户资料及相关业务信息、资料;
(二)公司的所有来往账目及资金运转情况;
(三)公司所有人员的工资、奖金、相关福利待遇以及公司办公系统平台(包括OA协同办公系统、文档共享系统、CRM客户关系管理系统)的账号;
(四)与公司经营管理有关的各类内部数据、资料及规章制度;
(五)公司的市场设计、市场宣传、营销计划、价格资料、销售报告、计算机数据库,计算机软硬件、工作日记文件、招投标文件、市场分析等各类信息资料(包括员工在工作过程中设计或发展的软件,以及与用户的商业联系等无形的信息资料)以及公司合作的数据厂商所提供的数据内容;
(六)其他可能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技术及经营信息;
(七)凡是员工工作范围内涉及到的所有公司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 保密义务的产生。
1、员工对公司的明示承诺,对信息或包容信息的信息描述予以保密;
2、员工对公司事实上的承诺,即因员工对公司未做相反表示,因从双方关系的性质或从员工行为与公司关系可以推论的承诺;
3、员工及他人获得信息,知道或基于全部情势,应该知道该信息属于本公司或其他公司,依本协议产生保密义务。
第四条 保密义务产生的责任。
(一)披露或使用信息的责任。员工在公司明示授权下,即仅在授权程度内有披露或使用的责任;
(二)进行合理注意的责任,保证信息不被披露或使用或在第1项涉及的程度内的披露或使用;
(三)明知或者应知不允许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公司商业秘密,不论是否离开公司都应尽保密义务。
(四)公司支付员工的工资中已包含员工承担保密责任和义务的相应补偿。
(一)公司明示解除了该义务;
(二)有关信息进入公共领域;
(三)法院判决范围内包含解除该义务的内容。
员工对上述信息保密义务的终止,并不影响员工对该信息的其他部分仍负有保密义务(不论员工是否离开公司)。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返还或销毁因违反协议而获取的任何资料及物品;
2、赔偿公司损失,该赔偿费包括:
(1)公司所受损失(包括直接损失、调查费用、律师费、诉讼费等);
(2)员工因违反协议所获利润及调查费、律师费。
1、违反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
2、显失公平,加重保密义务;
公司应负违约责任,并赔偿员工的直接损失。
风险告知:用人单位有权采取措施保护商业秘密,但在订立保密协议时应注意不能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劳动者有择业的自由,但在行使权利时同样不得损害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保密协议跟其它协议一样,首先必须遵循公平、平等的原则,才具有法律效力。否则该协议无效。
第七条 竞业限制。
鉴于员工在职期间获得或掌握的商业秘密对公司在市场竞争中的巨大价值,在劳动合同关系续存期间及解除或终止之后,员工承认公司因投资、培训和提供、创造机会而对这些商业秘密拥有所有权。因此,员工同意在劳动合同期内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离开公司后,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以下有损公司利益的活动:
l、帮助他人在与公司竞争领域内使用公司的商业秘密;
劝诱或帮助他人劝诱公司内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离开公司;
3、在离开公司的一年内不得到与公司相同或相近专业有竞争关系或利益关系的其他公司任职。
风险告知: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争议解决。
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可以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九条 本协议任何部分的修改和无效不影响其它部分的效力。
第十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遵照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我已仔细阅读过本协议,完全了解协议内容,并愿意遵守本协议。
乙方(签名):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保密协议的注意事项
1、明确保密主体
商业秘密的保密主体范围较为广泛。对于普通劳动者因其可能有意或无意获悉单位商业秘密,所以均应列入保密主体的范围,主要通过在劳动合同中加入保密条款的形式实现。而对于本单位中处于管理和技术岗位的劳动者,需要专门签定书面的保密协议,以显示保密的重要性。单位可以要求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或才协助第三人侵犯单位的商业秘密。但一般仅限于本单位的劳动者,对非本单位劳动者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企业虽然无权以合同形式为其设置保密义务,但可依据侵权责任追究其民事责任。
2、明确保密期限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当然属于保密期。这里的保密期限主要是指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后的保密期限。虽然法律规定,劳动者的保密义务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而免除,但是商业秘密也存在过期、被公开、被淘汰等原因,所以这个期限不是越长越好,根据本单位技术更新速度适宜即可。
3、明确保密事项
保密协议的事项因各自单位的不同而有不同,即便同一单位,也因其处于不同阶段而有所差异,所以单位需要根据自身的情况对保密事项予以明确。
4、明确违约行为和责任
对于发生违反保密协议的争议时,最关键的还是否构成违约,以及违约后的责任承担。明确违约行为和违约责任,可以有助于违约时,法院或仲裁的判断;也有助于一方预见违约行为,减少违约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