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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借款合同

利息借款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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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还利息的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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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借款合同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越来越多的场景和场合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相关的合同到底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利息借款合同,欢迎阅读与收藏。

利息借款合同1

贷款方:

身份证号:

住址:

借款方:

身份证号:

住址:

保证方:

身份证号:

住址:

风险提示:

借款、还款都必须注意保存好相关的书面证据。一般而言,欠条或者借条在债务人之手时,可能将被推定为该债务已经清偿。原告主张债权时,如无法提供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借款方为进行生产(或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借款,并聘请_________作为保证人,贷款方业已审查批准,经三方(或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风险提示:

借款数额肯定要写的,大家也都会写,只是要注意数额应该用大写,并标上币种。在大写的旁边再附注小写,并写上小数点。这样做主要是防止数额被更改。写清楚了,如果你是借款人,你不用担心数额被修改。如果你是出借人,不用担心借款人说数额被你改过。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_______元,借款用途为_______。乙方同意将前述款项借给甲方。实际放款日为_______。借款期限自放款日起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风险提示:

借款时间是认定借款期限和诉讼时效的重要依据,也是认定借条事实的重要因素,应该在写明年月日。年份不能省略,如果没写年份,一旦发生纠纷,难以确定具体的时间。如果你是借款人,为防止借款日期被修改,应当用汉字大写:如: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第二条 还款日期及还款方式

1、还款日期:

2、还款方式:

第三条 保证条款

1、借款方用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品由贷款方退还给借款方。

2、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3、借款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4、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5、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贷方追偿的权利,借贷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借款方的违约责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时期内,银行可以停止发放新贷款。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加减收利息。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1、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应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2、银行、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员,因失职行为造成贷款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应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风险提示:

除违约金的约定外,为了保障款项的回收,还可以就借款设置抵押。

需要注意,借款的抵押如果涉及不动产,要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才能对抗第三人。

第五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风险提示:

借款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2年。如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从借款到期次日开始计算。到期有催讨的,从催讨次日重新计算,但须保存催讨的证据;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人可以随时提出还款主张,不受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提出还款主张后两年内没有继续主张的,视为超过诉讼时效,法律不予支持。

第六条 其他

合同非因《借款合同条例》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照《借款合同条例》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风险提示:

为了确保签名的真实性,应要求当事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而且复印件上还应当让债务人签字。最好有借款人按手印,因为身份证也有假的,如果有盖手印会更好。尤其是在签名潦草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报送等有关单位(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贷款方:(签字)

日期:年 月 日

借款方:(签字)

日期:年 月 日

保证方:(签字)

日期:年 月 日

利息借款合同2

出借人(甲方):

借款人(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x元整。

二、借款期限为年,从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日止。

三、借款期限届满,乙方保证返还借款,否则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四、甲方在本协议书签订后二日内将借款交付乙方。

五、甲方未按时将款交付乙方或者乙方未按时还款,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元。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自甲、乙双方签名并加盖公章(是单位的加盖公章)之日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 方: 乙方:

签订∶ x年x月x日

贷款帐号:

借款人:

贷款人:

根据 号文批准的 引进项目,所需资金经借款人申请,贷款人审查同意发放外汇贷款。双方同意遵照国务院颁发的《借款合同条例》的规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贷款金额: 万美元(或其他等值外币),包括应付利息 万美元。

第二条 贷款期限: 年,自第一笔用汇之日起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日止。

第三条 贷款利率及计收方法:1.按贷款人总行制定的____年期____个月浮动一次的利率执行或2.按贷款人制定的`____年期____个月浮动一次的利率执行或3.按贷款人总行制定的优惠利率执行,目前为____或4.按贷款人自营统筹资金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利息每____计收一次,结息日为____(复息或从存款户中扣收要写明)。

第四条 贷款用途:本贷款本金部分限于支付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挪作它用。应付利息部分限用于偿付本贷款到期利息,不得作其他支付。

第五条 贷款使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贷款人应提出订货卡片,提出订货卡片之日起五个月内应对外签订贸易合同。贸易合同副本需送交贷款人,以便对外开证、付汇。如遇特殊情况需延期定货的,应事先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未按上述要求提出订货卡片和签订贸易合同的,贷款人有权撤销贷款。

利息借款合同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保险公司试办协议存款的通知》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同意商业银行试办保险公司协议存款的复函〉的通知》文件规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友好磋商,就甲方在乙方办理协议存款业务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特别承诺

1、甲方承诺本合同下的存款本金是该方合法所有的资金,依法可以用作本合同下的协议存款,订立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其行业监管法规、规章、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

2、乙方承诺本合同项下甲方存入乙方的协议存款资金不会用于与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宏观调控政策相违背的项目。在办理资产负债表内或表外的授信业务时不会用于以下用途:

(1)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

(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以授信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和增资扩股。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

(4)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项目。

3、乙方及乙方分支机构若与甲方及其分支机构或者与甲方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任何企业、组织、个人发生任何纠纷,乙方及分支机构不得采取任何包括冻结、扣划、延迟支付本金和利息等损害甲方协议存款利益的措施和行为。

第二条 协议存款期限

1、协议存款的期限为_______月,自甲方存款到账日起算。

2、协议存款起讫日期详见本合同项下乙方出具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

第三条 存款账户、存款时间、存款金额及存放地点

1、甲方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供有关文件在乙方开立存款专用账户。

2、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可以选择于任意工作日内,向该账户内存入协议存款,该等协议存款应满足的条件有:

(1)单笔存入协议存款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_______元(¥_______元)。

(2)在上述期限内,甲方在乙方存入的协议存款累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_______元(¥_______元)。

3、上述协议存款存放于乙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设的分行,具体地址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四条 协议存款利率

合同项下协议存款按固定利率计息,年利率为_______ %(固定利率),该利率在协议存款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利率调整而调整。

第五条 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

1、甲方的资金划拨到达存款专用账户当日内,乙方应为甲方开具符合法律规定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壹份,金额、存期、利率等要素以本协议约定为准,存款起息日为划拨资金到达甲方存款专用账户之日。本合同项下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上须特别注明“协议存款”和“按 年 月 日 公司和 银行签订的合同编号为 协议存款合同条款执行”字样。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甲方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依法将“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变更为“单位定期存单”后,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用作甲方向乙方或第三方办理融资的融资质押物。

第六条 利息计算及还本付息方式

1、甲方存款资金到达甲方存款专用账户之日为起息日。

2、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协议存款利息时,遵循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定期存款计息的规定,采用逐笔计息法计算利息:

(1)计息期为整年的,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年数×年利率。

(2)计息期既有整年又有零头天数的,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年数×年利率+本金×零头天数×日利率。

(3)协议存款的日利率计算公式为:日利率=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协议存款年利率/360。

3、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还本付息:

乙方按年向甲方支付利息,每年与起息日对应的同日为付息日,存款到期日乙方向甲方返还本金和支付剩余应付利息。若付息日或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或银行休息日,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或银行休息日后第一个银行工作日。顺延期间,本金及利息仍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利率计付利息。利息支付以转账方式划入甲方在本条第(四)款约定的账户。

4、乙方向甲方支付本息的汇路如下:

甲方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汇路调整时,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第七条 取款条件

执行本合同取款时,甲方应依法出具单位定期存款凭证(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或单位定期存单)、预留印鉴、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取款证明书,甲方应对上述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乙方依法对上述文件

依照银行结算制度要求进行核验,如核验无误,将甲方所取款项依法划付至本合同约定的账户。

第八条 提前支取

1、除非出现本条第2款情形,甲方不得提前支取,乙方亦不得提前偿还。

2、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如甲方发生监管部门认可的流动性风险,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提前偿还协议存款本息。乙方在收到甲方的提前支取书面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协议存款本金及提前支取日前的利息偿付甲方。

3、在提前支取的情况下,提前支取的协议存款按协议存款起息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同档次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存款期限不足壹年的,提前支取的协议存款按支取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已按协议存款利率多支付的利息从甲方本金或未付甲方的利息中扣除。若甲方仅提前支取部分存款的",则提前支取后的其余部分,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协议存款最低起存金额人民币3000万元,利率仍按本协议约定利率执行。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及挂失处理

1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本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未达成书面协议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2、甲方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遗失或单位印鉴遗失、毁损,甲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方,且必须持单位公函,向乙方申请挂失或变更。乙方受理后,按有关规定应在七个工作日后配合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条 特定事项的通知及合同的解除

1、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如确需解除本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未达成书面协议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2、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乙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附详细说明材料:

(1)连续3个月资本充足率不达标。

(2)连续3个月存贷比不达标。

(3)不良资产率连续3个月超过5%。

(4)受到监管部门通报批评,调低监管评级,市场准入等行政处罚。

3、出现以下情况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一条所约定的“特别承诺”的条款。

(2)乙方出现本条第2款所列情形后连续3个月仍无改善的。

(3)乙方被主管部门接管、托管、解散、撤销、被宣告破产或出现严重的经营情况恶化、偿付能力明显降低等影响甲方资金安全的情况。

(4)乙方拖欠偿还到期利息超过五日的(确因不可抗力情形导致的除外)。

4、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一条所约定的“特别承诺”条款,乙方可单方解除合同

5、自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相对方时起,本合同解除。乙方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本金及截至支付日当日的应付未付利息。若存在违约金的,也应一并结算。

利息借款合同4

出借人(以下称甲方)[出借人姓名]

用户名

身份证号

开户名

银行账号

开户行

借款人(以下称乙方)

用户名:

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

开户名:

银行账号:

开户行:

见证人:

地址:

电话:

鉴于:

1、乙方因生产经营所需,有借款需求;

2、甲方有出借资金的投资需求;

3、甲方同意将资金借给乙方;

4、见证人同意为甲、乙双方的上述借款提供见证及居间服务。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出借资金一事签署本合同,以便依照本合同中约定之条款与条件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内容如下:

第一章 借款金额、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阿拉伯数字]元(大写人民币[人民币大写])

第二条 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为[借款月数]个月,从[起始日期]起至[结束日期]止。

第三条 鉴于甲、乙方双方就借款事宜未面洽,系经见证人撮合达成借贷交易,为保证资金安全,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经由见证人账户支付借款并偿还借款本息。

第四条 为完成甲方出借款项及乙方偿还本息的划转,见证人在其账户下分别为甲方和乙方开立虚拟帐户。甲方应在申请投资前将拟出借款项汇入见证人为其开立的虚拟账户,由见证人支付给乙方;乙方应将向甲方偿还的借款本息按照本合同附件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汇入乙方在见证人处的虚拟账户,由见证人支付给甲方。

第五条 本合同签署前,甲方已将上述借款汇入见证人为其开立的虚拟账户,见证人承诺在合同签订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款项汇入乙方银行账户。

第六条 借款利率为年利率[阿拉伯数字]% ,以见证人将借款汇入乙方账户之日作为利息起算日期,不足一月的按天计息。

第七条 乙方的还款方式为:[a.b.c三者之一].

a:一次性还本付息;

b:每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

c:等额本息还款。

还款金额及时间参看本合同附件《还款计划表》

第八条 乙方应按《还款计划表》约定的时间及金额将应还本息汇入见证人为乙方开立的虚拟账户(还款日期以见证人收到款项的日期为准),见证人应在收到乙方所支付款项后次日内将款项汇入甲方虚拟账户。

第九条 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息不得在本金中预先扣除。

第十条 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不得提前结清。

第二章 甲、乙双方的保证与承诺

第十一条 甲方的保证与承诺

(一)甲方保证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有权签订本合同,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甲方自愿向乙方提供借款,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第十二条 乙方的保证与承诺

(一)乙方保证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有权签订本合同,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乙方自愿向甲方申请借款,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三)乙方保证按照《还款计划表》的约定按时足额向甲方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上述本金及利息的支付按《还款计划表》的约定支付到见证人为乙方开立的虚拟账户,由见证人转付给甲方;

(四)对甲方或担保公司发出的索偿通知及时予以答复。

(五)乙方借款逾期导致担保公司承担代偿责任后,保证及时向担保公司清偿代偿的本息,并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的约定向担保公司支付违约金。

第三章 借款担保

第十三条 就上述借款的偿还,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由乙方委托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由甲方与担保公司签订担保合同,所需担保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十四条 如乙方未按本合同及其附件《还款计划表》的约定按期向甲方偿付借款本息,担保公司向甲方代偿后,自动获得对乙方的债权,有权向乙方追偿,乙方应向担保公司清偿担保公司代偿的本息及代偿所花费费用,并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第四章 违约事项

第十五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均构成违约,应按法律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对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一)若乙方未按本合同及其附件《还款计划表》的约定按期向甲方偿付借款本息,逾期期间除按本合同约定计算利息外,每迟延一天,还应另按应付金额的0.42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担保公司替乙方向甲方代偿借款本息后,上述利息及违约金乙方应向担保公司支付,直至乙方向担保公司偿付清担保公司代偿的全部本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费用。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鉴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及偿还本息经由见证人转付,甲、乙双方在此约定,本合同的履行地为见证人所在地。

第十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在合同履行地既见证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本合同经各方通过电子合同签署系统签署后生效。

甲方:[出借人姓名]

日期:[出借人签署日期]

乙方:[借款人姓名]

日期:[借款人签署日期]

见证人声明:

见证人承诺上述合同为甲、乙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甲、乙双方根据自身的意愿通过此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见证人特此证明。

见证人:

日期:[借款人签署日期]

利息借款合同5

借款合同由以下合同当事人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市区/县)签订。

合同当事人: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保证人(以下简称“丙方”)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借款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借款用途

甲方向乙方借款用于.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借款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权就挪用借款部分自挪用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上浮%计收罚息。

二、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元整。

三、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月,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实际借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收据为准,借款收据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借款利息

4.1借款利息自放款之日起计算,按实际放款数计算利息。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年利率为___%。

4.2借款利息从借款放款之日起按月结息。甲方应按期偿还借款,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乙方有权自逾期之日起至本金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上浮___%计收罚息。

五、借款的偿还

5.1乙方须在合同生效的当日,将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交付甲方。

5.2甲方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本息。本合同下甲方还款顺序为:先利息后本金。

六、借款保证

丙方根据甲方的请求,同意为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丙方承诺并遵守本合同的如下条款:

6.1保证方式: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丙方对本合同中的甲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甲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乙方有权直接要求丙方承担保证责任。

6.2保证担保的范围:借款的本金及利息(包括逾期付款的利息)甲方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及乙方为实现借款债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

6.3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借款合同延期的,以延期后所确定的合同最终履行期限之日为届满之日。

七、违约责任

7.1甲方、丙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如甲方、丙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均构成违约,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丙方应按照本合同借款金额的%支付违约金,如果不足弥补乙方的,应赔偿乙方实际遭受损失。

7.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甲方违约没有按期还本付息的,乙方为实现借款债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由甲方承担,丙方对此项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8.1本合同生效后,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8.2任何一方需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就合同的变更或解除的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达成后,甲方已占用乙方的借款和应付利息应付给乙方。

8.3甲方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借款到期前天向乙方提出书面展期申请,经丙方同意后由乙方决定是否延期。同意延期还款的,签订延期还款协议。

8.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丙任何一方变更法定代表人、住所、通信地址及联系电话时,应在变更后天内书面通知乙方。

九、其他

各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附则

11.1本协议的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1.2本协议经乙方提供借款并且丙方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3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证件号码:证件号码:住所:

住所:住所: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利息借款合同6

贷款帐号: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甲方):_________

贷款人(乙方):_________

根据号文批准的引进项目,所需资金经借款人申请,贷款人审查同意发放外汇贷款。双方同意遵照国务院颁发的《借款合同条例》的.规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金额:

_________万美元(或其他等值外币),包括应付利息_________万美元。

第二条贷款期限:

_________年,自第一笔用汇之日起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日止。

第三条贷款利率及计收方法:

1、按贷款人总行制定的____年期____个月浮动一次的利率执行或;

2、按贷款人制定的____年期____个月浮动一次的利率执行或;

3、按贷款人总行制定的优惠利率执行,目前为____或;

4、按贷款人自营统筹资金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利息每____计收一次,结息日为____(复息或从存款户中扣收要写明)。

第四条贷款用途:

本贷款本金部分限于支付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挪作它用。应付利息部分限用于偿付本贷款到期利息,不得作其他支付。

第五条贷款使用:

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贷款人应提出订货卡片,提出订货卡片之日起五个月内应对外签订贸易合同。贸易合同副本需送交贷款人,以便对外开证、付汇。如遇特殊情况需延期定货的,应事先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未按上述要求提出订货卡片和签订贸易合同的,贷款人有权撤销贷款。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签订∶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利息借款合同7

贷方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借款一事经过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了以下协议:

一、乙方向甲方借款__________万元。

二、借款期限:

___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三、借款利息:

月息_______分,每月付_______元整。

四、借款抵押约定:

乙方愿将自己的`_______平方米(未装修价值_______万元)和_______作为抵押。若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甲方有权处置该抵押房产和车辆。

五、还款方式:

借款期限到期后,由乙方一次性归还甲方全部借款

六、利息支付方式:

一月一清,每月3日之前由乙方按借款总额约定利息_______支付给甲方。(第一个月提前支付_______元)。

七、违约责任:

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借款给乙方,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还款给甲方,否则由违约方承担对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可约固定数额违约金或总借款数额10%——20%的违约金数额)。

八、因其他原因不能还贷,由继承人_______还贷。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利息借款合同8

出借人(甲方)__________

借款人(乙方)_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

二、借款期限为______年,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日止。

三、借款期限届满,乙方保证返还借款,否则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四、甲方在本协议书签订后二日内将借款交付乙方。

五、甲方未按时将款交付乙方或者乙方未按时还款,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元。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自甲、乙双方签名并加盖公章(是单位的加盖公章)之日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 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签订∶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债权人(甲方)_________

保证人(乙方)_________

第一条 为确保甲方与_________(以下简称借款人)签订的_________年_________字_________号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向甲方提供保证,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乙方保证范围为借款人根据借款合同向甲方借用的贷款本金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及其利息(包括因借款人违约或逾期还款所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

第三条 本合同保证的借款合同的履行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为两年,自借款人不履行债务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本保证合同独立于借款合同,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不因借款合同无效而免除。

第五条 乙方承诺对借款人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甲方开立的账户上始终保留相当于借款借款余额的_________%的款项作为履行保证义务的保证金。如借款人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乙方保证在接到甲方书面索款通知后_________日内履行还款义务。如乙方未主动履行,即表示乙方授权甲方从其开立的账户中扣收。

第六条 乙方同意甲方在借款人逾期未偿还贷款本息时,有权依第五条规定的方式直接要求乙方履行义务。

第七条 乙方保证如发生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合同提前到期的情况时,借款人又不及时还款的,乙方立即开始履行保证义务。

第八条 乙方保证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并不因乙方受到的`任何指令、乙方财力状况的改变、乙方与任何单位签订任何协议而免除其所承担的责任。

第九条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接受甲方对其资金和财产状况的调查了解,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其资产状况的有关资料。

第十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乙方如再向第三方提供担保,不得损害甲方的利益。

第十一条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一方需变更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 借款人与甲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的,应征得乙方同意;未经乙方同意的,乙方只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范围和期限内承担责任。但甲方由于国家政策调整而执行新利率的,无须征得乙方的同意。

第十三条 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对方支付担保余额的_________%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补偿。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1、_________;

2、_________。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乙双方共同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1、提交_________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执_________份。

第十七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债权人住所:_________ 基本账户开户行: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利息借款合同9

贷方人(甲方): (身份证号: )

借款人(乙方): (身份证号: )

甲、乙双方就借款一事经过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了以下协议:

一、乙方向甲方借款 万元( )。

二、借款期限:一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

三、借款利息:月息 分,每月付 元整。

四、借款抵押约定:乙方愿将自己的 平方米(未装修价值 万元)和 作为抵押。若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甲方有权处置该抵押房产和车辆。

五、还款方式:借款期限到期后,由乙方一次性归还甲方全部借款

六、利息支付方式:一月一清,每月3日之前由乙方按借款总额约定利息( )支付给甲方。(第一个月提前支付 元)。

七、违约责任: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借款给乙方,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还款给甲方,否则由违约方承担对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可约固定数额违约金或总借款数额10%——20%的违约金数额)。

八、万一 ( )因其他原因不能还贷,由继承人 还贷。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利息借款合同10

甲 方:

乙 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保险公司试办协议存款的通知》(银发[1999]351号)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同意商业银行试办保险公司协议存款的复函〉的通知》(保监发[1999]201号)文件规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友好磋商,就甲方在乙方办理协议存款业务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特别承诺

(一)甲方承诺本合同下的存款本金是该方合法所有的资金,依法可以用作本合同下的协议存款,订立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其行业监管法规、规章、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

(二)乙方承诺本合同项下甲方存入乙方的协议存款资金不会用于与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宏观调控政策相违背的项目;在办理资产负债表内或表外的授信业务时不会用于以下用途:

1.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

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以授信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和增资扩股;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

4.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项目。

(三)乙方及乙方分支机构若与甲方及其分支机构或者与甲方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任何企业、组织、个人发生任何纠纷,乙方及分支机构不得采取任何包括冻结、扣划、延迟支付本金和利息等损害甲方协议存款利益的措施和行为。

第二条 协议存款期限

(一)协议存款的期限为伍年零壹个月,自甲方存款到账日起算。

(二)协议存款起讫日期详见本合同项下乙方出具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

第三条 存款账户、存款时间、存款金额及存放地点

(一)甲方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供有关文件在乙方开立存款专用账户。

(二)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可以选择于任意工作日内,向该账户内存入协议存款,该等协议存款应满足的条件有:

1、 单笔存入协议存款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 元(¥ 元);

2、 在上述期限内,甲方在乙方存入的协议存款累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亿元(¥10000000000.00 元)。

(三)上述协议存款存放于乙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设的分行,具体地址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四条 协议存款利率

合同项下协议存款按固定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5.225 %(固定利率),该利率在协议存款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利率调整而调整。

第五条 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

(一)甲方的资金划拨到达存款专用账户当日内,乙方应为甲方开具符合法律规定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壹份,金额、存期、利率等要素以本协议约定为准,存款起息日为划拨资金到达甲方存款专用账户之日。本合同项下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上须特别注明“协议存款”和“按 年 月 日 公司和 银行签订的合同编号为 协议存款合同条款执行”字样。

(二)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甲方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依法将“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变更为“单位定期存单”后,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用作甲方向乙方或第三方办理融资的融资质押物。

第六条 利息计算及还本付息方式

(一)甲方存款资金到达甲方存款专用账户之日为起息日。

(二)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协议存款利息时,遵循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定期存款计息的.规定,采用逐笔计息法计算利息:

计息期为整年的,计息公式为:

利息=本金×年数×年利率

计息期既有整年又有零头天数的,计息公式为:

利息=本金×年数×年利率+本金×零头天数×日利率

协议存款的日利率计算公式为:日利率=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协议存款年利率/360

(三)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还本付息:

乙方按年向甲方支付利息,每年与起息日对应的同日为付息日,存款到期日乙方向甲方返还本金和支付剩余应付利息。若付息日或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或银行休息日,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或银行休息日后第一个银行工作日。顺延期间,本金及利息仍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利率计付利息。利息支付以转账方式划入甲方在本条第(四)款约定的账户。

(四)乙方向甲方支付本息的汇路如下:

甲方开户银行:

户名:

账号:

在汇路调整时,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第七条 取款条件

执行本合同取款时,甲方应依法出具单位定期存款凭证(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或单位定期存单)、预留印鉴、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取款证明书,甲方应对上述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乙方依法对上述文件

依照银行结算制度要求进行核验,如核验无误,将甲方所取款项依法划付至本合同约定的账户。

第八条 提前支取

(一)除非出现本条第(二)款情形,甲方不得提前支取,乙方亦不得提前偿还。

(二)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如甲方发生监管部门认可的流动性风险,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提前偿还协议存款本息。乙方在收到甲方的提前支取书面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协议存款本金及提前支取日前的利息偿付甲方。

(三)在提前支取的情况下,提前支取的协议存款按协议存款起息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同档次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存款期限不足壹年的,提前支取的协议存款按支取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已按协议存款利率多支付的利息从甲方本金或未付甲方的利息中扣除。若甲方仅提前支取部分存款的,则提前支取后的其余部分,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协议存款最低起存金额人民币3000万元,利率仍按本协议约定利率执行。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及挂失处理

(一)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本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未达成书面协议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二)甲方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遗失或单位印鉴遗失、毁损,甲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方,且必须持单位公函,向乙方申请挂失或变更。乙方受理后,按有关规定应在七个工作日后配合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条 特定事项的通知及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如确需解除本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未达成书面协议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二)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乙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附详细说明材料:

1.连续3个月资本充足率不达标;

2.连续3个月存贷比不达标;

3.不良资产率连续3个月超过5%;

4.受到监管部门通报批评,调低监管评级,市场准入等行政处罚。

(三)出现以下情况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一条所约定的“特别承诺”的条款;

2.乙方出现本条第2款所列情形后连续3个月仍无改善的;

3.乙方被主管部门接管、托管、解散、撤销、被宣告破产或出现严重的经营情况恶化、偿付能力明显降低等影响甲方资金安全的情况;

4.乙方拖欠偿还到期利息超过五日的(确因不可抗力情形导致的除外)。

(四)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一条所约定的“特别承诺”条款,乙方可单方解除合同

(五)自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相对方时起,本合同解除。乙方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本金及截至支付日当日的应付未付利息。若存在违约金的,也应一并结算。

利息借款合同11

出借方: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为扩大生产经营,向出借方借款,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昭信守。

第一条借款用途:本合同借款项用于公司经营活动。

第二条借款金额:人民币____(¥_____)元整。

第三条借款利息采用固定利息形式,不随国家利率变化,年利息为百分之六。

第四条借款和还款期限:

1、借款时间共伍年,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出借方将于___年___月___日之前,将该款项一次性交到借款方财务部门。

2、还款时间与金额:

借款方还款时间为___年___月___日,本金和利息一并还清。

3、借款方如当期在约定时间内未清当期款项应按日息计算,如还款日期超过30天应付当期还款金额xx%违约金。

第五条还款资金来源:公司账面金额。

第六条借贷双方权利义务:

(一)借款方义务

1、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2、借款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还本付息。

(二)出借方义务

出借方应当按期足额将款项交付给借款方。

第七条违约责任:

1、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八条协议的变更或解除:

1、借款方需要延长借款期限的.,应在借款到期日前30日内向出借方提出申请,征得其同意。

2、出借方若单方解除协议,提前收回本金,需提前30日向借款方提出告知,借款方只将本金归还,利息清零无需支付。

3、由于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公司应进行清算。借款方可以向出借方申请,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承担违约责任。

4、本协议的变更,必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并订立书面变更协议。

第九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公司注册地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其它:

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做出书面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方(盖章):______________出借方(签字):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_日签订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利息借款合同12

【关键词】: 民间借贷逾期利息 计算

民间借贷案件逾期利息应如何计算

孙银亮

民间借贷案件中的逾期利息是指借款人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偿还借款而产生的利息,借款人超过约定的还款期限未能还款,实质上已经构成了违约。因为民间借贷是在借款双方合意的基础上而形成的一份借款合同借款人逾期未能偿还则代表违反了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故笔者认为民间借贷案件中的逾期利息实质上应为违约金的一种。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民间借贷案件中的逾期利息支付标准还存在较大分歧,且各地处理也存在差别。笔者结合自己对这方面的学习及各地的处理意见,将民间借贷案件中可能会出现的几种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做出自己的分析。

一、既无约定期内利息,又无约定逾期利息的情形

关于对于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合同法做出了明确规定,《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该条款是法律条文对逾期利息最直接的规定,但该条文并未详细规定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逾期利息,仅规定支付标准为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但是在双方没有约定期内利息,也没有约定逾期利息的前提下,逾期利息该如何支付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最高院的该司法解释对于民间借贷中没有约定期内利息又无约定逾期利息的`情况下逾期利息应该如何支付做出了明确规定,即按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xx年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会议纪要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向借款人主张自借款逾期之日或者自权利主张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浙江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关于该种情形下对逾期利息的规定与江苏高院的会议纪要是相同的,笔者也赞同在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情形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二、双方约定的逾期利息过高的情形如何处理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逾期利息,但是双方是不是可以任意约定逾期利息呢?答案是否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最高院的该条款是关于对借款利息的约定的限制,即民间借贷案件中约定的利息最高不能超过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有人可能会提出来逾期利息已经不单纯是利息,而是带有违约性质的一种赔偿,逾期利息的约定不应当受到最高院关于利息不得超过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限制。

笔者认为,民间借贷案件中的逾期利息实质上应为违约金的一种,《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从该条款可以得出违约金也不可约定过高,对于民间借贷逾期利息过高的标准是什么呢?或许可以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中找到答案,该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该条是关于对损害赔偿的标准的规定,即一方获得的利益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笔者认为,对于违约金过高的标准可以以该条规定的损害赔偿标准进行衡量,因为合同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守约方)受害者,惩罚违约者,但是任何一方都不得因另一方违约而获得额外的利益,否则就有悖于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因此,笔者认为,逾期利息的约定应当不能超过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应该指的就是双方关于期内利息的约定,因为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只有期内的利息才是可以预见到的收益。故笔者认为最高院做出的上述司法解释对期内利息做出限制性规定则也同样适用于民间借贷中关于逾期利息的约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xx年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会议纪要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可见,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逾期利率约定是否过高也是以是否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为标准的,那么超出这个标准的,自然是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的。

三、双方约定了期内利息,但没有约定逾期利息的情形如何处理

既然逾期利息是一种违约金,如果期内利息约定过低,且双方又没有约定逾期利息的,那逾期利息又该按照何种标准呢?如果按照期内利息计算不但不能弥补出借方的损失,也不能对违约方起到惩罚措施,这显然不符合立法的本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第8号批复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银行(银发)[20xx]第251号通知第三条:“逾期贷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从上述司法解释及银行规定可以看出,逾期利息可以在期内利息的基础上上浮30%-50%。但是笔者认为,上浮过之后的逾期利息不能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地方法院也是按照上述标准审理此类案件的。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xx年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会议纪要规定:“仅约定借期内的利率,没有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约定的利率或以约定利率再上浮30%-50%,向借款人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应予支持,但均以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为限。”

篇三:借款合同中逾期利率未约定时应如何确定

【案情】

20xx年1月15日,王某向谢某借款人民币100万元,约定借款时间为10个月,月利息2.4分,后王某就款项本金和利息都未归还分文。20xx年1月1日,谢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归还100万元的本金及从20xx年1月15日起至还款日止的利息,利息按月息2.4分计。另,20xx年1月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4.86%。

【分歧】

本案因借贷双方对借款10个月后的逾期利息没有约定,故在审理时对逾期利率的确定,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理由是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4条规定“借款双方因利率约定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二种意见:与借款期内利率相同计算,理由是依当然解释方法,借款期限内尚需支付约定利息,借款逾期后更应按期限内的利率支付利息。

第三种意见:以原告要求按月息2.4分计算,理由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逾期利息属违约金性质,应依法择高计算。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借款利率不能违背国家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民)发(1991)21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能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本案借贷关系发生时,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4.86%,四倍利率为:

4.86%÷12×4=1.62%。即月息为1.62分,现原被告双方约定利息为月息2.4分,超过0.78分,对超过的利息部分,法律不予保护,故本案借款期内的利息应确定为月息1.62分。

二、本案逾期利息就是逾期付款利息属违约金性质

逾期利息,是指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的约定归还借款的超期罚息。

对于逾期借款而言,逾期借款是指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期限返还给贷款人款项的行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其行为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返还借款本金、支付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的利息及支付借款逾期部分的利息。

逾期付款是指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给付债权人款项的行为,同逾期借款一样是违约行为,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逾期付款利息即是不按合同的约定给付款项的超期罚息。对借款合同来说,逾期借款与逾期付款内容系同一所指,逾期付款利息就是逾期利息。

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逾期贷款如何计算利息问题的请示》时,以法释(1999)8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答复:“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从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第8号”批复中用词也不难看出逾期利息属于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已经不再单属利息性质了,更多的是具有惩罚性质的违约金性质,20xx年12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xx)251号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20xx年1月1日起,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由此通知也可以看出,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逾期还款利息的精神实

质亦是使借款人逾期还款付出的利息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明显带有处罚性质。

三、原告逾期利率诉讼请求合理合法

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年8号、法释(20xx)34号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xx)251号文件,确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是:“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此计算标准也应是本案计算逾期利息的标准。

结合本案来说,原被告借款期内的利息依法应确定为月息1.62分,此利息应理解为系原被告双方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即 “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如加收50%,则月息可达2.42分,现原告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按月息2.4分支付逾期利息,没有违背法律的规定,故应依法予以支持。

2、最高人民法院法[20xx]336号《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第六点规定: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

3、从所有权的角度考虑,利息是基于所有权的一种法定孳息,无论是在约定期间内还是在其之外,它都是货币所有者依法应享有的权利。换句话说,逾期利息是非给不可的,即使没有约定(除非所有权人放弃)。

此外,若将原利率适用于逾期过程中,则是将逾期这种违约行为的表现视为原借款合同在同等条件下的自然延续,这等于抹去了这种行为的违法性,显然是不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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