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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今很多公民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合同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签订合同能促使双方规范地承诺和履行合作。知道吗,写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变更合同3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问题释解】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已订立的劳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或废止部分内容的法律行为。当劳动合同出现履行障碍时,法律允许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对原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和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
(1)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双方协商一致的;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
(3)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修改的;
(5)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发生变化、劳动能力丧失或部分丧失、所在岗位与其职业技能不相适应、职业技能提高了一定等级等,造成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如果继续履行原合同规定的义务对劳动者明显不公平;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由于劳动法未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变更需采用书面形式,实践中用人单位随意变更劳动合同的现象比较严重,如随意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随意降低劳动者工资标准,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变更行为,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1、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因欺诈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4、因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5、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果
1、法律行为有效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成立时,根据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力,对民事行为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
2、一方当事人享有撤销权
(1)撤销权的性质及归属
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享有撤销权的人是被欺诈、被胁迫、被乘危的人,发生了重大误解的人,在显失公平的法律行为中是受损失的一方。
(2)撤销权的行使
撤销权的行使,必须在诉讼或仲裁之中,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在裁判中确定。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撤销或变更。
(3)撤销权的消灭
①除斥期间经过。
1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
②撤销权人的放弃。
撤销权的放弃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地放弃。默示地放弃撤销权一般是明知有撤销权而要求对方履行或者主动向对方提出履行。
(4)撤销权消灭的后果
撤销权消灭后法律行为即确定有效。
(5)行使撤销权的后果
行使撤销权后,法律行为溯及自始无效,其后果完全与无效法律行为相同。
核心内容:什么是合同变更和合同转让?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就是合同变更。而把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就是合同转让。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合同变更和转让。
合同变更是指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进行的补充和修改。
合同变更不会导致原合同关系的消灭和新的合同关系的产生,仅仅是对合同内容局部的、非实质性的变更。是在保持原合同效力的前提下,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1)合同关系原已存在;
(2)必须有合同内容的`变化;
(3)合同的变更必须依当事人协议或法律的规定(《合同法》第77条为协议变更的法律规定;第54条为法定变更的规定);
(二)合同的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