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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不断发展的世界,越来越多的场景和场合需要用到合同,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那么我们拟定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变更合同7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就原《劳动合同》有关事宜(或特定事宜)经共同协商,达成劳动合同变更协议条款如下: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劳动合同》的其余部分继续有效。
3、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劳动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陕西世纪外服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乙方:
(盖章)(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甲方:
乙方:
丙方:
一、甲乙丙三方经过协商,同意将甲乙双方于______年___月___日签定的《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之乙方变更为本协议丙方。除本协议约定情形外,《原合同》其他内容不变。
二、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由本协议丙方代替本协议乙方承担《原合同》的全部权利和责任。
三、《原合同》中的权利和责任转移行为是建立在乙丙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由此产生的其他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四、《原合同》期满终止后甲方返还押金人民币____元(大写:_____圆)给丙方。乙方已缴纳的押金人民币_____元(大写:_____圆)已经由丙方支付。
五、丙方确认房屋内装修及设施、设备与《原合同》中描述一致,无损坏或丢失。
六、本协议生效前根据《原合同》规定承租方所应支付的费用(包括房租、水电费、物管费等)由乙方支付。
七、补充协议: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签名:签名: 签名: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本协议格式仅供参考.
某服装进出口公司与某服装厂签定了服装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服装厂供给服装进出口公司男式西服500套,每套800元,女式西服500套,每套单价1000元,合同总价款计90万元。合同对产品的规格、型号、和质量也作了规定,交货日期约定为5月25日。合同规定: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不履行部分的10%。由于交货时间短,服装厂为确保按时交货,将厂内生产计划作了调整,并要求工人加班加点完成任务。
在此期间,服装进出口公司经过调查得知,所订购的服装在国外销售的情况不太理想,因此向服装厂函告将所订购的服装数量减半。服装厂以书面形式回复服装进出口公司,表示愿意接受该公司的请求。5月25日,服装厂依约向对方交付货物,其中男服200套,女服300套。而服装进出口公司以货物数量减半是指男女服装各减半同为250套为由拒付货款。服装厂认为,服装进出口公司提出服装订购数量减半,并未说明是男女服装各减半,当然可以理解为总订购数量减半共500套。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服装进出口公司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服装厂与服装进出口公司之间是否约定了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这是判定服装进出口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是否承担违约责任的关键。
本案中,服装进出口公司函告服装厂,提出将订购数量减半,也就是要求变更合同中的数量条款。一个合同要成立,首先要求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必要条款的意见一致。必要条款是合同的核心部分,是判断合同成立的标志,它对于合同内容变更是否成立同样具有重要意义,数量条款也是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本案中,服装厂与服装进出口公司虽然已经对变更合同数量条款达成合意,但在具体履行上出现了分歧。根据案情,双方并未对合同数量条款变更的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因而产生了纠纷。出项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致使双方对变更的合同内容有不同的理解。
根据《合同法》第78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于合同变更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当事人只需按照原合同的规定履行即可,任何一方不得要求对方履行变更中约定不明确的内容。服装厂与服装进出口公司签定的合同视为未发生变更,因此服装进出口公司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只要支付货款即可。
1、根据本条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即可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这就是说:首先,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协商达成的协议,当然也可以协商变更;对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只要是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而达成的,都可以经协商一致予以变更。其次,对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应当采取自愿协商的方式,不允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未经协商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一当事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任意改变合同内容的,在法律上是无效行为,变更后的内容对另一方没有约束力,而且这种擅自改变合同的做法也是一种违约行为。再次,劳动合同的变更只是对原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作修改、补充或者删减,而不是对合同内容的全部变更。对劳动合同所要变更的部分内容,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后,必须达成一致的意见。如果在协商过程中,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所要变更的内容,则就该部分内容的合同变更就不能成立,原有的合同就依然具有法律效力。最后,在变更过程中必须遵循与订立劳动合同时同样的原则,即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2、根据本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以确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劳动合同变更的一个重要事由。
所谓“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主要是指:
(1)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者废止。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必须以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前提。如果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修改或者废止,合同如果不变更,就可能出现与法律、法规不相符甚至是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导致合同因违法而无效。因此,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而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是必要而且是必须的。
(2)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用人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根据市场变化决定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生产经营项目等。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根据市场变化可能会经常调整自己的经营策略和产品结构,这就不可避免地发生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生产经营项目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工种、产品生产岗位就可能因此而撤销,或者为其他新的工种、岗位所替代,原劳动合同就可能因签订条件的改变而发生变更。
(3)劳动者方面的原因。如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发生变化、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所在岗位与其职业技能不相适应、职业技能提高了一定等级等,造成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如果继续履行原合同规定的义务对劳动者明显不公平。
(4)客观方面的原因。这种客观原因的出现使得当事人原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这时应当允许当事人对劳动合同有关内容进行变更。主要有:
①由于不可抗力的发生,使得原来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者失去意义。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
②由于物价大幅度上升等客观经济情况变化致使劳动合同的履行会花费太大代价而失去经济上的价值。这是民法的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履行中的运用。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同意对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合同作以下变更: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仍按原约定继续履行。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乙方确认于 年 月 日收到本协议文本。
签名:
年 月 日
我们双方于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因______________等原因,现根据《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似对原劳动合同的.第______条第______款第____项的内容作如下变更劳动合同的其他内容不变。
是否同意变更,请于七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通知方(签名或盖章) :
___年___月___日
签 收 回 执
本人(单位)已收到单位(职工______)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发出的《变更劳动合同通知》。
被通知方(签名或盖章):
___年___月___日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八十三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 销。
第八十四条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第八十六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八十九条 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第九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合同转让的涵义
合同转让,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合同当事人依法将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
按转让的内容不同,合同的转让可分为三种形态: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合同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
合同转让内容
合同的转让涉及合同债权的让与、合同债务的承受、合同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合同的.承继。
(1)债权让与。是指合同的债权人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的行为。债权人部分转让债权的,第三人(受让人)成为合同债权人之一。债权是债权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可以让与他人,债务人无权干涉。但为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维护合同关系的稳定,法律对债权的让与也作了些限制。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合同债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所谓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是指合同具有某种人身性质或当事人订立合同目的的实现有赖对方的特殊技能、技巧或其他因素而不得转让的情形。如委托合同、劳务合同。所谓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或通过其他方式约定,债权人不得转让合同债权。合同是当事人订立的,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合同债权,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
法律自应尊重。如:商业秘密许可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被许可人不得转让许可合同。唯应注意的是,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合同债权的,本身不得具有合同无效的情形。否则,这部分约定无效。所谓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由法律直接作出限制转让的规定。如民用爆炸物是特许经营项目,具有民用爆炸物经营资格的人就不得将民用爆炸物的买卖合同转让给不具有民用爆炸物经营资格的人。
债权人将债权让与第三人(受让人)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通知的,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债务履行完毕,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第三人不得向债务人主张履行债务。债权人将债权让与第三人的通知,一旦发出,不得撤销。但经债权的受让人同意的,可以撤销。
债权人将债权让与第三人(受让人)的,第三人(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从权利。但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债权人将债权让与第三人(受让人)后,只是变更了合同的主体,合同的内容并未发生变化。债务人对原债权人(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新债权人(受让人)主张。如同时履行抗辩权。
债权人将合同债权让与第三人(受让人),固然是行使权利的行为,但权利行使不得用来规避债权人应负的义务。债权人将合同债权让与第三人(受让人),若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债务,且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同时到期,债务人在接到债权让与的通知后,债务人可以将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向第三人(受让人)主张抵销。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