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针对网民建议“进一步加强对高考录取未报到的失信考生处理”留言,广西招生考试院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回复称:“对高考录取未报到再次参加高考的学生进一步采取限制性措施,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地方法规政策,综合社会、学校、家长、学生等各方承载力和认可度,充分保障学生公平接受教育的权益。”
考生获高校录取后放弃报到入学,其实并不新鲜。随着高等教育的普及,高考已从“能不能上大学”的竞争转变为“上一所怎样的大学”的竞争。对录取结果不满意,考生难免会对高校“放鸽子”。近年来,一些知名大学也出现考生放弃入学资格的情况,例如,2021年福州大学有119名新生放弃入学资格,其中有半数是内地考生。当然,放弃入学资格,并不意味着放弃接受高等教育,有的考生可能拥有到境外留学的机会,有的考生则选择复读,“来年再战”。
有人放弃,也有人求之不得。有一种观点认为,“录取未报到”构成了对他人录取机会的挤占,造成了某种程度的不公。出于这种心态,就出现了“处理录取未报到考生”的建议。
然而,以“失信”来评价录取未报到考生,显然有失公允。在现行高考制度中,高校根据考生填报的志愿和考分实施录取,而考生在填报志愿时,并不确定是否能被心中最理想的高校和专业录取。尽管平行志愿等措施给考生提供了更多录取机会,但最终考生只能拿到一所高校的录取通知书。在报到入学前,考生与高校之间并不存在确定的契约关系,自然也谈不上“失信”。
随着高考制度的改革,“一考定终身”的现象逐渐成为历史。这一方面体现在一些省份尝试部分科目赋予考生多次机会,取最高分计入高考成绩;另一方面也体现在考生可以通过复读,提高不理想的高考成绩,努力被心仪高校录取。尽管在这一过程中,会出现部分录取机会被放弃的情况,但高考作为选拔性考试,这样的规则应当被尊重。
但是,允许考生放弃录取,通过复读来年再考,并不意味着公共教育资源要继续承担这部分人的教育责任。现实中,尽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多年来三令五申,但仍有一些公办中学招收复读生。为了提高升学率和名校录取数,一些复读学校不惜以高额奖学金诱惑高分考生复读。还有考生成为“复读专业户”,看到复读可以赚钱,就选择多年“录而不读”。这种情况,违背了教育规律,造成了复读学校的恶性竞争,也在实质上浪费了教育资源。
2001年,教育部取消高考考生“未婚、年龄不超过25岁”的限制。考生不管年龄多大都可以参加考试,是高考制度开放性和包容性的体现。对应届考生和社会考生一视同仁,是高考制度“公平取士”的题中应有之义。
高考制度的改革始终在路上,针对高等教育资源的供需变化,制度也应积极调研、认真规划。例如,有人提出,参考国际上高校录取的成熟经验,实施高校录取的“正取”和“补录”制度,一旦有人放弃录取机会,在补录名单上的考生可以自动获得递补机会。对于这些完善录取制度的建议,有关部门应认真倾听。当然,高考制度的变化牵一发而动全身,一切调整都要充分吸纳社会意见,考虑学校的可操作性,以稳妥、循序渐进的姿态不断探索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