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10月16日)有媒体报道,安徽师范大学教务处近日发布了对105名全日制本科新生作放弃入学资格处理的公告。该公告称,截至2021年10月9日,安徽师范大学2021级全日制本科新生有105名学生未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对其作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对此处理,引来争议似乎是必然的现象。最近一些年,每有已被大学录取的考生放弃大学入学资格,总会引发不同的看法。在大学录取名额总体而言仍属稀缺资源的情况下,一个考生被大学录取而放弃入学,当然是对所涉学校及其总体招生计划的冲击,也一定会对所涉学校工作秩序造成不利影响。
不过,随着大学录取名额稀缺性的缓解,自主招生学校范围的扩展,招生计划的刚性也就没有那么不可动摇,大学录取所附着的对考生必须入学的约束也就没有那么不可挣脱。实际上,即使是在资源紧缺的条件下,考生的报考志愿和大学的录取也并不意味着考生与大学之间存在着许身契约。考生的高考成绩,是考生学习能力的一个标识;而大学录取与否,则是学校对考生高考成绩和报名志愿是否认可的一个结果。决定考生与学校之间能否发生关联的关键,是考生志愿和学校认可。
考生志愿,其实就是考生的选择。选择当然是有条件的,有限制的。对考生选择的最大制约因素,就是考生的高考成绩。在成绩被认可的范围内,考生的选择可以是多样的。在高等教育成为社会流动的最重要通道的社会架构下,考生的多样化选择隐形于高考成绩约束下的“退而求其次”的志愿排序,以及作为整体的高等教育仍属最优社会流动通道所形成的近乎100%考生都入学的结果。
但是,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越来越多的考生被大学录取之后选择放弃入学资格,这或说明大学作为社会流动通道的最优性对于某些个体而言已非最优。这或也说明社会流动通道多样性的出现以及通道之间差异的减少。“已非最优”也好,“差异减少”也罢,这只是一个事实判断,而非价值判断,更非是对其形成以及变化的原因的分析。无论如何,既然考生放弃大学入学资格既不违法,也非缺德,而只是失守自己志愿后的一个选择,或只是给录取他们的学校带来些许不便。那么,人们也不妨宽容以待这些放弃大学入学资格的年轻人,让他们自己去体会放弃与执着、庆幸与遗憾的人生况味。
当今世界上多数国家的高校录取,都是考生与高校之间的双向选择,考生投报多所高校是再正常不过的事。随着中国高校自主招生的制度化,考生放弃某所高校入学资格也将成为常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