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的问题要比人的地位问题更为复杂难解。我们先得给名誉下一个定义。如果我说“名誉就是外在的良知,而良知就是内在的名誉”,我想很多人会赞同这一说法。但这一定义似乎过于空泛,没有深入问题的要害。我认为更有实质性的说法是:“名誉,从客观上看是他人对我们的评价,从主观上看是我们对这一评价的注意。”从主观方面看,对名誉的追求可能会对人们产生一些好的影响,尽管它们并不是纯道德的。
一个人只要没有完全堕落,就必会有羞耻感,会珍视自己的名誉。这是因为,一个人仅仅只靠自己是很难做成什么事情的,这时他就像漂流到孤岛上的鲁滨逊一样。他认识到,只有生活在群体之中,才能像一个人那样发挥作用,因此,他希望人们把他视为一个有用的人,并能获得社会给他的利益。要做到这一点,首先,他必须做好社会要求每一个成员都得做到的事情;其次,他必须做好社会由于其特殊地位而要求他做到的事情。他很快就意识到,问题不在于他怎样看待自己,而在于别人是否认为他有用,因此,他强烈希望别人对他有好的看法,他特别在乎这一点。这就是人类名誉感和羞耻感的来源,是人的一种本性。一个人只要受到别人蔑视,即使他知道自己并没有过错,或者只是小有过失,还是会羞红了脸,因为他感到羞耻。从另一个方面说,别人对他的敬重会让他的生活信心陡增,因为这意味着,大家会给他必要的保护和帮助,这是抵御生活灾难的可靠保证,要比他个人的力量强大得多。
人与人的关系是多种多样的,一个人必须在各种关系中都获得别人的信任,由此形成多种名誉。首先是“我和你”之间的关系,这涉及市民名誉;再就是由承诺结成的关系,这涉及公职名誉;最后是两性之间的关系,这涉及女性名誉和男性名誉。
市民名誉涉及的范围最为广泛,它是建立在这样一种思想的基础上:每个人都应该无条件地尊重别人的权利,因此不能使用任何不正当或违犯法律的方式来谋求自己的利益。这是人们和谐相处的必要条件。一旦某个人违背这种基本思想,并因此受到法律处罚(假设这种处罚是公正的),他的市民名誉就会大打折扣。市民名誉是因中产阶层而得名,但它适用于社会各个阶层,包括最高阶层在内。任何一个人都无法忽视自己的市民名誉,因为它是那样重要,不容他不上心。一旦他失去这种名誉,此后再作什么努力都于事无补,接下来不得不承受十分严重的后果。
在某种意义上说,名誉具有否定性质,而一个人的名声则具有肯定性。这是因为,名誉并不是人们要求某个人具有其独特的品德,而是要求他不缺少每个人都应该有的品德。因此,名誉只是说明一个人没有不同于他人的地方,而名声则说明他有过人之处。一个人的名声要靠他自己去获取,而其名誉只是他要保存的东西。一个人缺乏名声,不过是默默无闻,并没有真的丢失什么;而他丧失了名誉,却是一种实实在在的耻辱,这是确定无疑的。名誉的这种否定性并不意味着它是消极被动的,恰恰相反,名誉完全是一个人从自身出发,由自己的行为所决定,跟他人的活动以及外在的境况无关。我们之所以对老年人表示敬意,是因为他们以其一生的经历来表明,他们保持了自己的名誉。而年轻人的这一美德则未能得到证明。
名誉仅仅具有间接价值,这是因为,正如我在前面所说,别人对我们的看法只有在影响到我们的行动时,才具有价值,而要做到这一点,别人就必须同我们生活在一起。在一个文明的国家里,我们的生命财产安全要靠社会,我们做任何事情都需要别人的帮助,而别人只有在信任的基础上才会跟我们来往。因此,别人的看法对我们有很高的价值,尽管它不是直接的。但手段终归没有目的重要,因此,人们常说的“名誉比生命更为可贵”,只不过是一种夸大其词的说法。
公职名誉是要求担任公职的人在履职时必须具有的品德。一个人在国家担任的职务越高,承担的责任越大,人们对其道德和智力方面的要求就越高。因此,一个公职人员的地位越高,他享有的名誉也就越高,这反映在他的官衔、勋章以及别人对他的尊重程度。通常情况下,一个人的职位大小就决定了他公职名誉的高低,但社会公众对此的认识还不是十分清楚。尽管如此,担任特别职务的人总要比普通人有着更高的名誉;普通市民的名誉具有否定性质,主要在于排除那些导致耻辱的事情。公职名誉要求担任公职的人具有敬业精神,这也是为他的同事和继任者作出榜样,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并同一切有违这种职责的行为作斗争,以法律手段来制裁渎职行为,通过履职给公众带来福祉。
其他一些为国家服务的人也拥有这种公职名誉,他们是医生、教师以及被国家授予某种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他们曾宣誓忠诚于自己的事业。军人也是拥有公职名誉的人,因为他们决心保卫自己的国家,并具有相应的勇气和力量,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违背自己效忠和保卫国家的誓言。因此,我这里所说的公职名誉要比通常情况宽泛得多。
至于两性名誉,则需要我们给予更为细致的考察。首先要说明的是,所有的名誉都是功利性的。两性名誉又可分为女性名誉和男性名誉,从性别角度看,也可将其称为“群体精神”。其中女性名誉要比男性名誉重要得多,因为女性生活中最主要的内容就是她与男性的关系。女性名誉是指一个女人作为处女是保守贞洁的,作为妻子是忠实于丈夫的。女性名誉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女性希望从男性那里得到一切,而男性只希望从女性那里得到一种东西。因此,他们就得作出这样一种安排:男性在获得自己所希望东西的同时,必须满足女性的一切需要,包括照顾他们的子女。这一安排为女性带来幸福。为了实现这种安排,女人们团结起来显示其“群体精神”,以一个整体来对付她共同的敌人——男人由于身体和精神方面的天然优势而拥有世上一切美好的东西,女性只有通过征服他们才可能获得这一切,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女性名誉对女人的戒律就是:绝对不能在婚姻之外跟男人发生性关系,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迫使男人乖乖就范,同某个女人结婚,从而让女性群体的权益得到保证。达到这一目的之关键是,必须严格遵循这一条戒律,因此,几乎所有的女性都极为关注这一群体精神是否被每一个女性遵守。如果某个女性违犯了这条戒律,那就等于是背叛了整个女性群体,因为大家都像她那样做的话,整个女性的幸福都会被毁掉。因此她必定会蒙受羞辱,失去女性名誉,被全体女性所唾弃,人们就像躲避瘟疫一样来躲避她。一个与人通奸的已婚女子也会遭受同样的命运:由于她破坏了与丈夫的婚约,也就失去了由这一婚约所获得的好处;而且她的行为会让其他男性在签订婚约时举步不前,从而损害了其他女性的利益。这种通奸行为粗暴地破坏了婚约,具有欺骗性质,因此通奸者不仅会丧失自己的女性名誉,甚至连市民名誉也一并失去。人们也许会在某种程度上原谅一个有过婚前性行为的女子,却很难原谅一个与人通奸的妻子,这是因为前者可以通过与有关系者结婚来让自己重获女性名誉,而后者一旦失足,破坏了婚约,就再也没有弥补的机会了。由此可见,女性名誉作为一种群体精神,是经过反复权衡后得出的,对于女性的利益十分重要,具有很强的功利性,但它的价值不是绝对的,只具有相对性。
与女性名誉相应的是男性名誉,这是与女性对立的另一方的群体精神,它要求每一个有了婚姻的男性十分注意与对方的婚约是否得到了遵守。既然由于这个婚约他交出了自己的一切,作为补偿,他就应该确保自己独占这个女人。因此,一旦妻子出轨,男性名誉就要求丈夫对其行为表示愤怒,并对她施行惩罚,至少要跟她离婚;如果他对出轨者表示宽容,就会受到整个男性群体的羞辱。不过这种羞辱远不如失去女性名誉的女子蒙受的羞辱来得大,对他来说只是一个较小的污点,这是因为他还有其它一些更为重要的社会关系,男女关系相对来说处于次要地位。男性名誉只要求对违规的女性进行惩罚,并不惩处与她通奸的男子,这就证明了我的观点:男性名誉是来自男性的“群体精神”。
——附录与补遗
【本文摘自《叔本华自述》(黄忠晶编译,天津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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