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我要指出一切具有道德价值的行为之动机。我所说的这一动机,由于它的严肃性和真实性,跟那些舍本求末、强词夺理、无中生有的说法毫无共同之处,然而这些说法却被迄今为止的所有伦理学体系当成道德的来源和基础。我所说的动机,不是随意的假设,是唯一可以得到证明的。不过由于这一证明要涉及许多方面的内容,我得先给出如下一些前提条件,它们是可以看作公理的,只有最后两条是根据前面的分析推出来的。
一、如果缺乏某种动机,任何一个行为都不会发生,这就像一块石头,如果没有足够的推力或拉力就不会移动一样。
二、同样的,在有了某个符合行为者性格的动机后,相应的行为就一定会发生,除非出现另外一个更为有力的动机来阻止其行动。
三、能够刺激意志活动的,只有广义的快乐和痛苦:快乐是符合意志要求的,而痛苦是违背意志要求的,因此,任何行为动机都必定跟快乐或痛苦有关。
四、因此,任何行为都跟某个可以感受快乐和痛苦的动物有关,而感受快乐或痛苦是这一行为的最终目的。
五、这个动物或者是行为者自己,或者是该行为的被动接受者;它或者因该行为快乐,或者因该行为痛苦。
七、以上关于行为的说法,也适用于停止行为或不发生该行为的情况,这里动机和反动机都可能存在。
八、前面我们说过,自利跟道德价值是不相容的。如果某一行为的动机是利己,它就不具有道德价值;如果某一行为具有道德价值,其动机就不能是利己的,无论这利己的考虑是长远的还是近期的,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
九、前面我已经排除了所谓对我们自己的道德责任的说法。任何行为只有在涉及与他人的关系时才有道德意义,我们也只能以此来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具有道德价值,也就是判断它是正义、仁慈的行为还是与此相反的行为。
从以上前提可以得出结论:快乐和痛苦是人们行为的根本原因,这种快乐和痛苦或者是行为者自己的,或者是该行为被动接受者的。如果是前一种情况,这种行为就是利己的,因为其动机是关涉到自身利益。这样的行为不仅有那些最为常见的直接为自己捞好处的行为,还包括下面这些行为:从长远的观点看对自己有好处的行为,无论是在现世还是在来世;意在获得名声、他人好评、尊重、怜悯等等的行为;意在以身作则、最终可让自己获得好处的行为如讲诚信、讲公正、讲礼让等。有些力量比我们强大的人命令我们去做某事,尽管我们并不理解对方的指令是对是错、有什么意义,还是遵从了他们的意旨,为了避免不服从可能带来的麻烦和灾难,这同样是利己的行为。还有一种情况,如果我们在决定做不做某事时,考虑的是我们对自己的看法如自我价值、个人尊严等,无论这一意识是否清楚,其行为都是利己的。总之,只要我们行为的最终动机是直接的快乐或痛苦,这一行为就是利己的,因此也就是没有任何道德价值的。只有一种情况是例外,即我们行为的最终动机是在该行为的被动接受者身上,是为了这个人的快乐或痛苦,为了让他不被伤害、获得支持帮助或减少痛苦等等,此外再无别的目的。正是这个目的使得该行为具有道德价值。因此,某种行为的道德价值就在于它是为了他人的利益,舍此就是没有道德价值的。
如果我只是由于他人而产生某种行为,那么他人的快乐和痛苦就直接成为我的行为动机,这正像在我的其它行为是以我自己的快乐和痛苦作为动机一样。这样,我们要讨论的问题就可以缩小为:他人的快乐和痛苦怎么可能直接刺激我的意志,就好像我自己的快乐和痛苦刺激的一样?也就是说,他人的快乐和痛苦直接成了我的行为动机,以至于我不去考虑自己的快乐和痛苦,而通常情况下这应该是我唯一的动机。这事是怎样发生的呢?显然,这样事情的发生,只能是在他人成为我意志的最终目的之时,就像我的其它行为,只有在我自己成为意志的最终目的时才会产生一样;换言之,这样事情的发生,只能是在我直接希望他人快乐而免除痛苦之时,就像我的其他行为,只有在我直接希望自己快乐而无痛苦时才会产生一样。要做到这一点,我首先应该做到感受他人的快乐和痛苦就像感受自己的快乐和痛苦一样。这就要求我以某种方式与他人融为一体,至少在某种程度上消除人我之间的区别,而这种区别就是利己之心得以存在的原因。既然没有办法在身体上与他人合而为一,那就只有通过认识,也就是通过他人在我头脑里的表象,将他人同我合为一体,从而让我的行为表明这种人我的区别已经不复存在。我这里所说,决非虚构幻想的东西,是实实在在的,也并不少见。这就是我们经常可看到的同情现象:对于他人的痛苦有着直接而深切的感受,竭力消除他人的痛苦,而自己的满足、快乐和幸福都是建立在这一基础之上。这种同情才是一切出自内心的正义、仁慈行为的真正基础,只有出自同情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而出自其它任何动机的行为都不具有道德价值。我们的同情心一旦被激发,他人的快乐和痛苦就跟我们息息相通,就像我们自己的快乐和痛苦一样,尽管其程度或许不尽相同。这时,我们同他人的区别就不再是绝对的了。
——伦理学的两个基本问题
【本文摘自《叔本华自述》(黄忠晶编译,天津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一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