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日,朋友圈被一则新闻刷屏:A女士与丈夫B先生结婚已近30年,育有三名子女,家境殷实,本应享受幸福美满的生活,却意外得知B先生将家中75套房产中的42套转移到婚外第三人C女士、C女士的表亲、堂亲等名下,而B先生却拒不承认还反咬一口,说A女士有外遇......A女士按捺不住心中怒火,直接冲到C女士面前,一顿暴打。
但,暴力真的能解决问题吗?
试想A女士若真的下手过重,对方可能会反过来控告A女士故意伤人。我们认为,在面临此类问题时,A女士完全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75套房产均为A女士与B先生婚后购买。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若无法证明购买房产的财产来源于个人财产,且夫妻二人之间没有特殊约定,则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本案中B先生的行为已经涉嫌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一般来说,对于共同财产的处分夫妻双方应该协商一致,如果因为日常生活需要,夫妻一方可以单独处理共同财产。但B先生转移大量房产的行为明显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应属无权处分。本案中,B先生的无权处分行为是以赠与的方式实施的,C女士及C女士的亲戚在取得42套房产时并未支付任何对价,也就是没花钱,所以无论C女士在接受房产时是否知晓B先生已婚的事实,都不妨碍B先生的赠与行为归于无效,受让的房产应予返还。
不过,B先生也可能与C女士假装签订买卖合同来掩盖赠与的事实,因此在判断是否是赠与时,应当以C女士是否实际支付对价作为判断标准,不能仅看表面的形式。又或者B先生以极其不合理的低价将上述房产出卖给C女士,此种情况下的结论与赠与的情况相同,买卖行为无效,房产仍需返还。
需要强调的是,本案中即使C女士对B先生已婚以及无处分权的事实皆毫不知情,即C女士为善意,亦不能适用善意取得直接取得房产。因为善意取得的必要条件之一是受让人支付了合理对价,不论是赠与,还是以不合理低价买卖,都不符合支付合理对价的条件。
司法实践中,在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时,夫妻另一方可以以赠与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受赠人,请求判决赠与合同无效,赠与财产应予返还。法院也基本支持了此类诉求,具体可参见以下两则案例:
(1)程某某与冯某某赠与合同纠纷再审案
基本案情:李某某与程某某系夫妻关系。程某某与冯某某于2004年11月开始婚外同居。同居期间程某某给冯某某20万元现金购买轿车一辆,支付元购买住房一套并赠与冯某某,车辆和房屋均登记在冯某某名下。李某某向法院起诉冯某某返还财产。
裁判要点:程某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赠与行为无效,冯某某应返还当时购买车辆和房屋的对价元。
(2)蒋某与李蕊某等赠与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蒋某与李新某系夫妻关系。李蕊某与李新某相识于2009年。2011年,未经蒋某同意,李新某为李蕊某分别支付548 934元购买轿车一辆,支付1 984 700元购买商品房一套。上述车辆、房屋的登记所有人均为李蕊某。蒋某将李蕊某诉至法院请求返还财产。
裁判要点:第三人李新某赠与被告李蕊某购车款、购房款的行为无效;被告李蕊某返还原告蒋某及第三人李新某购车款548 934元及购房款1 964 700元。
我们知道,房产转移需要对双方基本情况和房产产权进行严格的核查。本案中老公是如何在老婆不知情的情况下将42套房产成功转移的呢?房屋过户手续是如何办理的?小编推测有以下几种可能:
1. B先生伪造了转移房产所需的A女士的身份证件、授权文件等;
2. B先生伪造单身证明办理了房产转移;
3. 房管部门的疏漏,履行职责时存在过失;
4. 夫妻双方为买房办理过假离婚,男方持离婚证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 ...(欢迎大家继续补充)
但是,故事到这里并没有结束,新闻还曝出B先生与C女士在美国育有一子,在香港育有一女。
在我国,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在这,小编几乎可以预见到若干年后的一场激烈的遗产继承大战了,毕竟坐拥75套房产的人资产定不会是个小数目,试问谁能将可能取得的巨额遗产拱手让人呢?
小编认为,感情是相互的,人心虽然不一定能拴住,但是财产是有可能拴住的。我们在生活中要多注意以下几点:
>1. 尽量在房产证上写两个人的名字,公示房产为二人共同共有;
>2. 可事前签署夫妻财产协议,明确各项财产的归属、处分等事项;
>3. 实时关注财产动态和流向,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4. 如果不幸发生类似本案的情况时,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然,不仅是事前防范,还是事后及时维权,都需要专业人士的辅助,毕竟打官司中最重要的是证据,有专业人士指导取证过程是非常有必要的。同时谨记,法治社会,拳头是解决不了任何问题的,毕竟打坏了人家还要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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