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许多开餐厅的朋友都遇到过类似的问题,就是被附近的住户居民投诉,一种是投诉噪音太大,另一种是投诉油烟问题。那么饭店油烟扰民怎么处理呢?下面就跟着本站小编一起来看一下吧!
饭店油烟扰民怎么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十四条到第九十二条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九十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554-2010
第4.2.3条
新建产生油烟的饮食业单位边界与环境敏感目标边界水平间距不小于9m;
第6.2.2条
经油烟净化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距离不应小于20m;
第6.2.3条
饮食单位所在建筑物高度小于等于15m时,油烟排放口应高出屋顶;建筑物高度大于15时,油烟排放口高度应大于15m.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六十五条: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六条: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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