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家庭暴力因其巨大的破坏力,一直备受人们的关注,有关部门也一直争取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法规来遏止这一事件的发生,为此河北省率先推出针对家暴问题的地方性法规。
针对日益凸显的家庭暴力事件,河北省妇联积极推动《河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颁布实施,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纳入法制轨道;石家庄市裕华区法院在全国率先成立基层法院反家暴合议庭;石家庄市鹿泉区妇联成立了全国首家家暴危机干预中心。同时河北省还对承德县的经验做法进行积极推广,促进河北反对针对妇女暴力事业有效发展。
2004年9月1日,《河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正式实施,此后再有殴打、残害及强行限制家庭成员自由的行为,将受到公安、妇联、民政等相关部门的劝止或制裁。
为进一步强化受害人权利,《条例》规定保护受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对于家庭暴力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和向有关部门投诉或举报。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应当依法处理,不得以“家庭纠纷”为由不予处理或推诿。
法律界关于什么行为属于家庭暴力一直没有明确界定,《条例》第二条对此进行了准确描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伤害的行为。
《条例》对于相关部门的责任进行明确是其另一大亮点,其第三条规定,对于家庭暴力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和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举报。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应当依法处理,不得以“家庭纠纷”为由不予处理或者推诿。
解决家庭暴力举证难是《条例》中最为详细的部分,也是最大的亮点,有6条内容涉及。经家庭暴力受害人请求,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为其提供遭受家庭暴力的有关证明。公安机关在接到家庭暴力报警时,应当迅速出警,及时制止,并做好调查取证。司法鉴定机构应及时受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司法鉴定请求。
同时河北省妇联以《条例》实施为契机,主动与公安、司法、民政及各级政府等部门一起,加大对受暴妇女的维权力度,建立和完善庇护所、家暴110等维权机构,维护婚姻、家庭及社会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