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我国的家庭暴力问题日益突出,甚至已成为影响社会安定团结的毒瘤,出台相关治理政策刻不容缓,借此契机,全国妇联领导下的各级妇女组织、专家学者、NGO、媒体甚至相关公职部门等均一直致力于积极推动国家反家庭暴力立法的出台。令人欣喜的是,全国人大终于在2012年将反家暴立法纳入2012年的立法工作计划,并且据闻现已完成立法立项论证和立法重点的研究工作。
在调研和日常工作中,我们发现家庭暴力形势日益严重,而现行法律框架又存在诸多不足,难以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亟需统一的反家暴立法的出台。
加快反家暴立法进程的可行性分析:
1、国家层面,有关反家暴立法的雏形已初见端倪
除了上述提到的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外,全国妇联、中宣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和卫生部等七部委,2008年联合下发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明确规范相关部门在反家暴工作中的职责。目前,由各级政府主导,公安、司法、民政、卫生等多部门合作,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体系已初步形成。如,公安机关建立家暴案件的接处警制度,法院建立涉家暴案件的审判制度。各地许多基层法院成立了妇女维权合议庭,有的成立了“反家暴合议庭”,一些地方法院开展了涉家庭暴力案件人身保护裁定试点工作。民政部门建立受暴妇女救助制度。各地民政部门在救助中心普遍挂牌成立了家庭暴力庇护所、救助站。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受暴妇女法律援助和司法调解制度。卫生部门建立家暴受害人伤情鉴定制度。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零家庭暴力社区、平安家庭建设活动。这些工作为在国家立法中合理规范部门职责奠定了实践基础。
而200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的出台,则是中国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做出了最系统、最全面、最具可操作性、前瞻性和突破性的司法审判参考性文件。该指南确立的性别平等原则、对家庭暴力定义和认识的突破、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一定情况下的举证责任转移、证据认定上的专家辅助人概念和应用、对家暴认定证据范围的扩大、财产分割上的补偿和照顾原则、受害人所作牺牲的补偿和照顾原则、家务劳动平等对待原则、在未成年人保护上的突破性规定、受害人无过错调解原则及对加害人的行为矫正等规定,对于推进中国统一反家暴立法的出台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指南在全国首批确定9家基层法院进行试点,当前试点法院已遍及全国各地,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地方立法经验的积累
截止2012年年底,我国已有28个省区市出台了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或政策,90余个地市制定了相关政策文件。这些地方性规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创设了各具特色的制度,如成立反家暴专门机构、首问负责制、司法机关协助收集证据等,有力地规范并推动了地方反家暴工作的开展,为国家立法积累了经验。
3、有关反家庭暴力相关共识的达成
经过十几年的探讨、交锋,在反家暴问题上,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于家庭暴力的概念与类型、公权力介入家暴的可行性、人身保护令制度、儿童特殊保护制度以及域外反家暴立法经验等方面,已逐渐形成了较为一致的观点和建议,为专门立法出台奠定了较为扎实的理论基础。
根据上述对推动反家暴立法进程必要性和可行性的论述,我们可以确定,加快国家层面反家暴相关立法是大势所趋,同时在各个地方完善相关立法的同时,国家相关立法务求做到综合各地区情况,做到一步到位,我们也应当及时了解相关法律,真正的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