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生活压力的增加,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患上了精神分裂症,精神分裂症是一种精神疾病,那么,精神分裂症患者犯罪是否负法律责任呢?我们看一则案例来说明吧。
2010年5月5日,一位网友咨询说,妻子为了迫使丈夫提出离婚而多分财产,故意假装患精神分裂症,还多次到医院就诊,由于丈夫不主动提出离婚,妻子则持刀欲杀害丈夫,以为即使杀害也不负刑事责任,该网友咨询妻子假装精神分裂症如果伤害了丈夫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小编认为:第一,首先明确两个概念,一是精神疾病,是指在各种生物、心理以及社会环境因素影响下,大脑功能失调,导致感知、情感、思维、意志和行为等精神活动出现不同程度障碍的疾病;二是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对所实施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的辨认能力以及有意识的控制能力。
第二,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精神正常的人都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精神病患者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我国《刑法》第18条明确规定必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医学要件,即必须是确实患有精神疾病的人;二是法学要件,即实施并造成危害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控制能力。据此,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分为如下三种不同的情况。
第三,无刑事责任能力。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的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精神分裂症患者如果处于发病期,并且作案行为与精神疾病直接相关,丧失了对自己行为的辨认或控制能力;或者患者处于衰退期,精神活动不稳定或残余病态意识诱使,可能作出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在这些情况下,即认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该患者不负刑事责任。
第四,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尚未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即患者在实施危害行为时,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并未完全丧失,但又因疾病的原因使这些能力有所减弱,故认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精神分裂症患者如果处于发病期,但作案行为与精神症状不直接相关;或间歇期缓解不全,遗留不同程度后遗症——在这些情况下作案,其辨认能力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削弱,应认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只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五,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间歇期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精神分裂症患者如果处于间歇期,并且没有任何后遗症状;或者患者病情完全缓解,病程完全平息——在这些情况下,患者对自己的行为有辨认和控制能力,应认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当然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六,前述只是刑事责任能力认定的一般原则,但每个案件都具有特殊性,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依据我国《刑法》第18条的精神,首先应当确定医学诊断,明确是否具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何种病程阶段。然后分析当事人的精神状态与作案时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因果关系进行认定。
第七,应当强调指出的是,犯罪嫌疑人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或者属于何种行为能力人,既不能根据行为人的供述来确定,也不能凭办案人员主观判断来确定,还不能仅凭一般医院病情与病历来确定,而是必须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确认方为有效。
第八,还有一个应该明确的问题,就是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患者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可以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还须承担民事责任,即对其侵权行为后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人有财产的,则由其本人财产支付赔偿,不足部分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承担。
因此,精神分裂症患者犯罪是否承担法律责任要经过司法精神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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