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安全保护申请系申请人的意思自治,依法可以申请撤回,那么,如何撤回人身安全保护呢?
小编了解到,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撤回时,
为防止被申请人胁迫等情形,必须由申请人本人亲自递交申请书,人民法院应审查其申请是否自愿,经审查,确属自愿、合法的,应予准许。但对于存在如下几种情形的,申请人的撤回申请应驳回:
(1)被申请人曾经有犯罪记录的;
(2)被申请人时常做出家暴行为的;
(3)由被申请人代为申请的;
(4)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和逻辑不相吻合亦或是没有正当理由的。
另外,申请人、被申请人可以在收到人身安全紧急保护措施的裁定后3日内,请求人民法院举行延长或撤销紧急保护裁定的听证。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听证前三日将听证通知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安排听证。
听证一律不公开进行。但是,经法院许可,双方当事人均可由一、两位亲朋陪伴出庭。陪伴当事人出庭听证的亲朋有妨碍诉讼秩序的除外。
听证通知合法送达后,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一般情况下可以视为申请人放弃申请,但是,经核实受害人受到加害人胁迫或恐吓的除外。
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不影响听证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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