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日,因嫌儿子的哭闹声吵到自己睡觉,自贡荣县村民吴秀娟(化名)掐死4岁的儿子。因为事发时,吴秀娟已有身孕,民警对其变更强制措施,由刑事拘留变更为监视居住,后来,据悉吴秀娟患有抑郁症,并正处于发病期,那么,这个案件如何判定呢,抑郁发病期为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吗?
小编了解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定》可以对其进行减轻处罚。因为吴秀娟作案时被认定患有抑郁症,其作案时处于发病期。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平说,因抑郁症严重到导致犯罪嫌疑人失去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如果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若是完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法律判定是看其作案时的精神状态,而不是作案之前和之后,抑郁症虽然是精神疾病,然而却并未丧失认识控制能力(即意识能力),故而当判。
“当然,临床上单纯抑郁较少,如果是双向障碍可能会不负或者少负刑事责任,若是这样,她就是限制民事责任能力人,其监护人也会承担部分责任。”张平说。
最后,本站友情提醒,无论是抑郁症还是精神病,在发作时,都可能出现自杀或者的他杀行为,也是病情发展中最严重的后果。这是作为家属的我们都不愿意看到的情况。因此,抑郁症和精神病都要引起家属重视,积极的治疗。以免发生后悔莫及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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