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新交规的出台和“中国式过马路”的愈演愈烈,该行为逐渐引起了各大城市交管部门的重视。尽管对行人和非机动车辆闯红灯的处罚规定早就存在,但执法难度大,处罚规定形同虚设。近期,国内多个城市出台政策对其集中整治,遏制此现象蔓延。出现中国式过马路的原因主要在于执法不严,即所谓的法不责众的心理态度。
一 法不责众产生的渊源及发展
法不责众的理念在中国封建社会中早已存在,由于法律的执行受到人治因素的影响,况且是属于少数人统治多数人的社会,统治阶级所制定的法律常常只体现部分统治阶级的利益,而违背了社会大众的利益,即专制集权统治下的“恶法”。因此,大多数老百姓都不愿意遵守。假如“责众”,则会引起官民对立,乃至出现社会暴乱的局面,这对统治阶级的地位造成威胁;假如听之任之,统治者又很没面子,权力似乎被妥协。于是,统治阶级便采取一种无可奈何的方法,即“法不责众”。
现代由于社会利益分化和利益主体多元化加剧了社会冲突,民众的利益诉求得不到实现,导致民众对法律的怀疑和不信任,从而民众只能采取其他的方式去实现自己的相关诉求,如聚众闹事等。况且,在现代社会中,由于执法成本过高,也会对法律实施的有效性造成影响。在依法治国的方略实施和民主政治不断推进的当今社会,法不责众的现象依然普遍存在。
二 法不责众产生的原因
1 法律本身的正当性与合理性
法律本身的正当性和合理性会导致“法不责众”现象的出现。一方面,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有很多法律规定已不能适应社会的变化,造成一些规定形同虚设,根本无法实施。另一方面,由于法不责众是法律制定过程中应遵守的原则,它的目的主要是让人们不去犯法,而不是等人们犯法后去处罚。但现在出现大多数人的违法,说明法律制定过程中就存在问题,法律本身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就值得商搓。否则,正当的法律便不会存在责重的必要。
2 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水平低
在一个群体性环境中,一个人的法律意识差并不可怕,但绝大多数人法律意识差则会使大多数人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违法的人多了便不容易进行处罚,即使处罚也不可能很严重。公众的麻木心理则会导致社会进步的障碍,从而造成越来越多违法的人出现。而由于违法人数的增多,对执法者也会造成一定的难度。这也是法不责众出现的原因之一。
3 法律实施的成本过高
法律实施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包括法的执行(执法)、法的适用(司法)、法的遵守(守法)和法律监督。法律实施远比法律创制重要,一个国家制定法律的目的便是能在社会中有效的实施。由于现阶段社会的迅速发展,司法资源及执法人员远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加大司法及执法人员,势必造成法律实施的成本过高,也会导致法不责众现象的出现。
三 中国式过马路与依法责众的必要性
1 加大行人闯红灯违法成本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由此可见,中国式过马路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闯红灯的行为在于没有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贯彻落实,为了杜绝这种行为的出现,应当加大行人闯红灯的违法成本,对带头闯红灯的行人进行罚款,而不能应为人数过多而不予惩罚,否则中国式过马路现象将很难根治,这种行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2 建立诚信档案机制
交管部门采取现场罚款的机制追惩机制欠完备,违规成本低,要贯彻落实存在一定的难度。在现实中譬如行人闯红灯了,交警对其给予罚款,但行人不愿意交罚款该该如何呢?对其进行拘留吗?又譬如,没有经济能力的儿童或者流浪人员闯红灯罚款由谁承担呢?这些问题都是需要考虑的。所以,交管部门现场罚款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不合理性。因此,在惩罚制度中引入“诚信档案制度”对规制这种现象有一定的作用。在中国的“诚信机制”缺失的今天,如果对行人建立“诚信档案”,就如身份证一样,将这些道德缺失、破坏规则都记录在档案,或许对行人会有一定的警醒作用,也能尽量减少闯红灯的行为,维护交通秩序。
3 执法过程中贯彻法治原则
“坚持“法不责众”也就是将冲突交由上位的权力者来解决,较之法律更信任个人的判断,这无疑将使民众心中对法律产生怀疑,已建立的法律信仰也可能因此动摇。反之,在面对棘手案件时坚持严格依法办事,树立法律至上的形象,这种影响往往胜过反复的法制宣传教育。”在执法过程中,面对行人闯红灯的行为,执法人员须贯彻依法办事的原则,不能有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要合理的行使自己的行政处罚权。
四 结论
破解中国式过马路的困境,需要贯彻依法责众的理念。解决了法与众的利益关系问题,有利于建成一套科学合理、责任明晰、关系协调、运转有效、监督有力的执法制度体系。在法与众之间寻找到一个平衡点,法治社会的建构才能进一步实现。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应提高自身素质,严格依法办事,合理行使手中的权力。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也需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严格遵守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