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邯郸市某中学初一年级男生张某骑电动车上学途中,遇到一个高中生打扮的女孩。女孩称有急事希望张某带自己一段后,便骑上张某的电动车扬长而去,张某报案后警方介入调查。
事件始末
张某上学路上途经亚太世纪花园墙外沁河边时,遇到一个高中生模样的女孩。女孩声称有急事希望张某用电动车送她一程,并说自己的弟弟也是该学校的学生,张某答应了。应女孩要求由她骑车带着张某,行至天鸿广场对面附近,女孩让张某下车声称自己到站了。张某下车后,女孩突然加速骑车扬长而去。此时此刻,张某方才醒悟那个女生并不是想搭乘他的车赶路,而是想要骗取他的电动车。随后张某给家长打电话并一同向光明桥派出所报案,该案仍在调查中。
很多地方学生上下学骑电动车情况普遍
法律专家解读
提醒各位善良淳朴的朋友、涉世不深的同学,在帮助他人的同时,也要学会保护自己。在实施救助行为时,要考虑当时的环境和自身的条件。如遇到求助的人,首先要向求助人提议让警察来帮助,这样避免了因自己力不能及而越帮越忙,也保障了自己的安全。确实因情况紧急又是自己力所能及的,建议在帮助他人时应请求周围在场的人一起来帮助,这样,既能更有力地帮助他人,对自己的安全也是一种保障。
律师:女孩的行为应当涉嫌的是盗窃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法律条文没有给诈骗罪作出直接的解释,实践中通常认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关键要素是,受害人以自己的真实意思将自己的财物交付给犯罪人占有。在女孩骑车带受害人的一路上,虽然女孩控制着电动车的行驶,但此刻电动车仍在受害人管控范围内。在法律上,受害人并未将电动车交付给女孩占有、支配,即受害人对电动车仍处于法律上的占有状态。但是女孩在受害人下车加速离开受害人之时,使受害人脱离了对电动车的管控,女孩已经取得电动车的处理权,即占有了该电动车。本案中,女孩确实虚构了事实,也得到了电动车,但不符合上述基本要素,并未触犯诈骗罪。
学生骑电动车飞驰
佰佰说
学生气电动车上学危险
学生作为未成年人,在参与交通时由于心智与能力不全,可能引发事故。另外由于我国电动车质量普遍不过关,存在刹车性能不稳、稳定性差等问题,是学生所不能驾驭的。再加之学生喜欢互相追逐竞速,导致电动车危险性更加扩大。呼吁有关部门切实行动,对电动车出台应有的取缔或限制政策并落实执行,避免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