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酒后驾驶是一项系统工程。它不仅仅是公安交管部门一家之事,其有效管理还需要与公安部门中的治安、法制、刑侦等瞀钟以及纪检、监察、保监等部门的联动和保障。缺少其中的任何一环都会影响到管理酒后驾驶的及时性和有效性。然而,在现实管理实践中,部门之间不协调的问题还较为广泛地存在着,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目前我国酒后驾驶管理整治联动机制不健全主要表现:
公安交管部门与治安、法制、刑侦等警种和纪检、监察、保监等部门的整治协作联动机制不健全。
它们各自职责虽然明确,各有分工,但是各个部门之间不能形成统一认识并釆取统一行动的问题还广泛存在。比如,酒后驾驶管理过程中,往往会有酒精浓度刚处于临界点的情况,那么相应地就需要到离执法地最近的血液酒精鉴定机构来科学的详细的检测,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够据此来确定何种程度的量刑,才能做到公平公正。然而,很多的市尤其是县乡一级根本就没有具备法定资质的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机构。这往往会给执法人员顺利执法和及时有效执法带来阻碍。
我们不难看到,目前部门联动机制尚未形成,公安交管部门与治安、法制、刑侦等警种和纪检、监察、保监等部门的整治协作联动机制不健全确实是堵在管理酒后驾驶道路上的一个阻碍和问题。不仅如此,执法部门与全社会的联动机制也未建立。管理酒后驾驶问题不仅仅是公安交管部门之事,它甚至还是全社会之事。如果单单依靠执法部门的执法来解决问题,虽然能否起到一定的效果,但是根治不了,酒后驾驶的根子还在社会。
二、如何做才能有效解决联动机制不健全这一问题?
只有建立起执法部门与全社会成员的联动机制 ,才能从根本上管理好这一问题。望未来酒驾行为管理中各部门协调一致,及时有效管理这一问题。然而,在我国,这样一种好的管理机制并未形成和发挥作用。我国的社会舆论监管还显薄弱,相对于诈骗、抢劫、绑架等行为,人民群众对于酒后驾驶行为显得能够容忍和原谅。就定性来说,人民群众一般认为酒后驾驶的司机并不存在人品问题,正因为如此,社会公众并没有对酒后驾驶行为者产生巨大的道德谴责和心理威慑,也就是说,从社会层面来说,我国应把酒后驾驶行为纳入“以德治国”的范畴中去。有什么样的道德规则和法律制度就有什么样的行为。在没有道德规则的规约下,相当数量的司机就会认为酒后驾驶行为不属于道德范畴,从而我行我素,酒后驾驶依旧,并且酒后驾驶导致的涉酒交通事故时有发生,威胁了公共安全,威胁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秩序。
在这方面,浙江的做法值得学习和借鉴。浙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刑侦、医院等部门实行2 4小时值班,对需要血液检测的,进行及时检测,当天出具结果,当天执行拘留。再比如,在管理酒后驾驶过程中一些酒后驾驶者暴力抵抗执法人员依法执法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些人发“酒疯”,辱骂执法人员,甚至大打出手,气焰非常器张,不仅阻碍了执法人员依法执法,而且还侮辱了执法人员的人格甚至损害了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这个时候就需要公安其他部门,甚至法院和检察院的配合,以实现联合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