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飙车及主观动机分析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八),人们深恶痛绝的两大“马路杀手”--醉酒、飙车危险驾驶行为正式入罪。修正后的刑法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飙车”亦作“飇车”。一种含义为:传说中御风而行的神车。另一种含义为:驾车高速行驶。“飙车”本质是一种方言,意思就是开快车,即超速驾驶。“飙车”至今还没有明确法律界定。飙车究竟是什么一种行为?一般是指在道路上通过超速行驶的方式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而严重危害公共安全高度危险的交通违法行为。
飙车行为是一种世界性的社会现象,也一直是各国打击交通违法行为的重点。飙车行为不仅影响道路交通安全,也危害到他人及自我的生命安危。这一切只是为了追求刺激感吗?其实这背后有许多关于家庭、教育、社会风气文化的问题值得探讨。
“飙车”行为一般多发生在心理表现为逆反和冲动青少年之中,而青少年进行“飙车”的原因或动机又是多种多样的,主要表现为:受国外及港澳地区影视作品中“暴走族”、“飞车党”、警匪飞车追逐情节等的影响,和同伴一起追求刺激、快乐、兴奋的感觉;被耸恿而飙,表现英雄气概;好奇心而飙;由于现代城市的喧嚣、躁动和环境的刺激,为发泄情绪(找不到方法发泄情绪);发泄怒气或挫折感;英雄主义的想法,表达自己的叛逆及不屈于公权力;报仇而飙(强中自有强中手,不甘心输给他人);盲目跟从而飙(媒体过份的渲染,造成一种流行的态势,进而有青少年效法模仿)等等。
“飙车”者参与飙车均是出于个人各种非正常、非理性、非合理的原因。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也为了最大程度地遏制在公路上飙车行为,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此次将飙车的危害行为以刑罚规制是完全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