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生活水平的提高,很多家庭都有车,也有很多未成年人在着开车。这样问题就会出现所以我们应该了解交通事故处理小知识,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未成年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案情介绍】
2010年7月31日晚,被告陈某(当时16周岁,无收入来源)骑摩托车与同样驾驶摩托车的原告肖某相撞,造成原告肖某受伤、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碾子山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陈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陈某的监护人其母亲王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5,000.00元, 2011年原告肖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王某系城镇低保户,体弱多病,无其他收入来源,已无执行能力,而陈某虽未年满18周岁,但已参加工作,每月有1000余元的收入。
【评析】
在法院判决(或调解)监护人承担责任后出现以下情况,法院将如何执行。1、未成年人成年后,因多种原因没有履行能力,监护人有履行能力;2、未成年人和监护人都没有履行能力;3、未成年人成年后,未成年人和监护人都有履行能力;4、未成年人成年后有履行能力,而监护人没有履行能力。
根据目前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designtimesp=5893>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起施行)第2条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我国《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在上述情况中对第一种情况可继续执行有履行能力的监护人;第二种情况法院查明属实后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于第三种情况可继续执行其监护人,但也有人认为,为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可追加未成年人为被执行人。
如果出现第四种情况,原判决或调解的被执行人监护人没有履行能力,而造成他人损害的未成年人现已成年,且完全有履行能力。对于这种情况如何执行,亦有几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该终止执行。因为原判决或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即监护人没有了履行能力,即使未成年人现已具备了行为能力和履行能力,但法院执行的唯一依据是生效的法律文书,法律文书已经确定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虽然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得不到保护而有失公平,但法律有严格规定的,因而不能追加未成年人为被执行人;另一种意见认为,可追加未成年人为被执行人,因为其现已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具备履行能力。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因为当时申请人的损害是由其造成的,确定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只是由于他当时未成年,在法律上没有行为能力。现在他已成年且具有履行能力,应由自己来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不将其追加为被执行人,其监护人又没有履行能力,申请人的利益将得不到保护,这显然与法律精神相悖。但从目前法律来看,未成年人虽然具有履行能力,但要追加其为被执行人,从法律上予以确定,难以找到相关依据。但不追加,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也有失公平。法律是保护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的,现已有履行能力的未成年人开小车,住洋房,而困难的申请人只能眼睁睁的看着,法律对此束手无策。因此,笔者建议在此方面,最高院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确定未成年人在具备行为能力和履行能力后,在执行程序中可追加其为被执行人,以求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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