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车施工工地经常看到的一种交通工具,那么在使用吊车的过程当中发生事故,应该由谁来负责任呢?赔偿是怎样的呢?今天小编就来为您讲解吊车事故赔偿的相关问题。
如果是在单位工作之时发生事故,单位负主要责任,司机次要责任,如果是自己的吊车,肯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当然,也要根据发生事故时具体情况进行事故责任认定。
笔者认为吊车事故应纳入强险范围,理由如下:
1.小吊车作业事故纳入交强险符合赔偿范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采取限额赔偿。据此,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就应适用交强险进行理赔。由于交强险属于 强制险种,其合同具体条款为固定内容,条款中未对“使用”的内涵及外延进行明确的说明。此外,双方也未对交强险的赔付范围作出特别约定,亦未明确指出该特种作业车辆需在通行时发生事故,才可作为赔付的标准。因此,原告“收支腿”的过程虽非通行状态,但事故发生时,机动车仍然属于使用状态,符合交强险保险赔偿范围的规定。
2.小吊车作业事故纳入交强险符合参保目的。小吊车作为特种作业车辆,与普通机动车不同,行驶状态只是其偶发状态,作业时处于非通行状态才是其经常状态。作为一般机动车车主投保交强险,显然更多倾向于让其机动车处于经常状态时获得保障。如果仅规定通行时的事故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无疑将大大压缩交强险的使用效力。另外,中国保监会保监厅函(2008)345号《关于交强险条例适用问题的复函》明确规定:“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的立法精神,用于起重的特种作业车辆在进行作业时发生的责任事故,可以参照适用该条例。”如此推断,既然保险公司接受吊车作为其承保对象,说明保险公司将小吊车作为一般机动车而并非“挂车”等无参保资质车辆,其对小吊车在使用过程中可能造成的危害已经有正确的预估,对风险的承担处于默认状态。
3.小吊车作业事故纳入交强险符合设立宗旨。交强险具有强烈的保障性及公益性,是通过国家法律法规的形式强制推行的特殊险种,既保障受害人在事故发生后能及时获得经济赔偿,又能有效弥补投保人的人身及财产损失,分散责任风险。首先,从保障性而言,交强险应当覆盖更广的范围。其次,交强险应当平等保护所有公众的利益。特种作业车辆与普通机动车同为交强险的保险标的,其在作业事故发生时与交通事故发生时相比较,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并无本质区别,应当获得同样的社会救济,若将特种作业车辆因作业事故的受害人排除在救济之外,也与交强险的公益性特质相悖。
4.小吊车作业事故纳入交强险符合立法意图。从法律解释的角度分析,本案若采用限缩解释的方法,不将吊车作业纳入交强险赔偿范围,将致使交强险的使用范围受限,造成交强险与商业保险价值取向的趋同性,这显然违背立法的初衷。因此,宜采取文义解释和扩张解释的方法,将吊车作业事故纳入交强险赔偿的范围之中,从而更好地让被保险人和受伤者获得及时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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