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无论是中国和外国,都没有“性骚扰”这个名词,因为女子是男子的玩物与工具,“骚扰”下并不是什么大事,拈花惹草还会被视为“风流雅事”。20世纪70年代以来,“性骚扰”一词常见于西方的报刊与广播之中,其含义是指:对异性在言语、心理或身体上以性的方式实施非礼的行为,性骚扰发生后该如何维权呢?当事人举证能力受到自身客观条件的限制,包括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认识程度、证据的识别能力和选择能力等。在诉讼过程中,被骚扰者提出请求的情况下,法院应积极配合取证,防止证据灭失,对证人证言应进行合法地巩固,并保障证人不受打击报复。同时,建议对性骚扰的书证物证应尽量保存原物,下面来看看性骚扰量刑标准是什么吧?
目前,我国在立法上尚未对“性骚扰”作出明确的司法解释。我国司法界,对性骚扰普遍认可的表述是:性骚扰是一种以侵犯他人人格尊严权为特征的民事侵权行为,以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言语、行为、信息、环境等方式侵犯他人的人格权。
但是,对“性骚扰”行为的法律适用只散见于法律法规。如《宪法》、《民法通则》都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张成阁:另外,《刑法》还明确,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2005年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提出了“性骚扰”的概念:“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治安管理处罚法》也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由于性骚扰对他人造成的损害主要停留在精神损害的层面上,对骚扰者的约束和谴责也主要体现在道义上,所以法律制裁的力度相对薄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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