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买东西都觉得去商场或超市,可是随身携带的物品都让你寄存起来,商场内为了保障自己的财物安全。那么在商场存包处丢了东西怎么办呢?接下来小编为您介绍。
虽然超市的保管行为系无偿保管行为,但保管行为会给超市带来潜在商业利益,故不能将超市保管行为按一般的无偿保管行为来对待,应按照有偿保管行为来对待。
因为该超市为方便消费者购物而向消费者无偿提供了自助寄存柜,双方就此柜的使用形成的是无偿借用合同关系。该超市提供的自助寄存柜是质量合格产品,该超市也已将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告知给消费者,尽到了告知义务。因此,超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超市在醒目位置标明了“操作步骤”和“寄包须知”,并提供工作人员予以指导,表明其已告知消费者使用方法;生产厂家在柜上已明示不得放入现金及贵重物品,某超市也通过“免费寄包柜注意事项”要求消费者寄存物品价值不得超过200元;该行为应视为其向消费者对可能危及财产安全的服务作出了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某超市提供了人工寄存服务,并允许将现金和贵重物品带入购物区,说明其已提供了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某超市尽到了出借人的谨慎管理义务,保证出借设施的完好与安全。综上,在某超市已尽到必要的说明、注意义务与管理责任的前提下,顾客物品遗失的责任不应由出借人某超市承担。
顾客使用自助寄存柜与超市构成了借用法律关系。但是,我国合同法上对借用合同并无具体规定,无法直接援引相关条文。对于这一法律漏洞,应运用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所确定的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以及第一百二十四条明确赋予法官类推适用的权力予以填补。依法理,类推适用时所援引的规范必须与系争事项最相类似。与借用合同最相类似的是租赁合同,两者均涉及到标的物的交付,交付的目的均为使用,而且一般出租方、出借方应保证标的物符合约定用途,两者主要不同在于租赁属于有偿契约,借用仅限于无偿使用。
因此,小编建议注意保管好自己财物安全。想了解更多的关于在商场购物时如何预防财物被盗等知识,可以登录本站查询,很多的商场安全小知识尽在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