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危新生儿”是指在胎儿期、分娩期和新生儿期存在影响儿童身心健康高危因素的新生儿。由于高危因素的影响,可能导致发育迟缓或残疾,如脑瘫、智力低下、孤独症等。
该类新生儿出生后,若能通过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体检及时筛出,并及时转诊至上级妇幼保健机构,早期对其神经系统及运动、认知、语言、社会交往等进行评估,早期发现问题、早期干预或康复训练,可显著降低残疾的发生率和程度。
为加强高危新生儿筛选和早期干预工作,降低新生儿死亡率及智力低下、脑瘫等疾病发生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儿童健康水平,江苏省卫计委依据《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及相关技术规范,制定了《江苏省高危新生儿分类分级管理规定》,规定把高危新生儿分为A、B两类:
其中A类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母亲有异常妊娠及分娩史;高龄分娩(分娩年龄初产>35岁,经产>40岁);母亲患有残疾(视、听、智力、肢体、精神)并影响养育能力者等。
2、母亲孕期患有中度以上妊娠期高血压综合征;母亲孕期患有中度以上妊娠期糖尿病。
3、早产32至未满37周。
4、低出生体重 2000-2500g 。
5、新生儿窒息(宫内、产时或产后)。Apgar评分7-8分。
6、轻度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
7、新生儿颅内出血Ⅰ、Ⅱ级。
8、高胆红素血症轻、中度。
9、持续低血糖。
10、新生儿期严重感染(新生儿肺炎、化脓性脑膜炎、败血症)等。
A类高危新生儿一般由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接诊并进行专案管理。对评估结果可疑或阳性者,由本机构进行干预治疗;本机构无力治疗的,转诊至有关医疗机构专科门诊进行诊疗。
B类高危新生儿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母亲孕期患有TORCH感染。
2、早产小于32周。
3、低出生体重小于2000g。
4、足月小样儿 。
5、新生儿窒息(宫内、产时或产后)。Apgar评分小于7分。
6、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中、重度。
7、新生儿颅内出血Ⅲ级及以上。
8、重度以上高胆红素血症、急性胆红素脑病。
9、患有遗传病或遗传代谢性疾病(先天愚型、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症、苯丙酮尿症)等。
B类高危新生儿一般由市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接诊并进行专案管理,必要时转诊至有关医疗机构专科门诊。对同时存在三项及以上A类高危因素者转为B类高危新生儿进行管理。
高危儿发生各种后遗症的几率较大,据不完全统计,高危新生儿发生脑瘫、智力低下及孤独症的比例达6%左右,而早期干预能减少后遗症的发生和发展,故高危新生儿转诊、早期神经心理发育评估及早期干预、康复训练极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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