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校园暴力事件屡屡发生,事件的高发人群往往是正处于初高中等青春期阶段,那么这样的事件发生是否都是学校的责任呢?对于校园暴力事件国家作何处理的呢?下面本站给您介绍一下。
,校园伤害事故是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侵权案件中常见的案件类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第7条中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 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 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 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根据这些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校园伤害事故有如 下特点:校园的范围主要包括幼儿园、学校未成年学生等教育机构,无论是公立还是私立的中、小学校或幼儿园,对在校未成年学生均负有教育、 保护义务,是发 生校园事故的主要场所。高校在校学生一般均已成年,其在校期间受到的伤害,应按一般侵权处理;校园事故是发生在‘在校期间’的有关事故,在校组织的与教学 有关的其他活动期间,如在校上课、出操、开运动会,或者在校春游、参观等,但上学或放学途中、学校放假期间等情形,则不应认定为在校期间; 校园事故的性 质是对未成年学生造成认识损害的侵权事件,如果事故仅造成未成年学生的财产损害,而并未造成未成年学生的人身伤亡后果,则应按一般侵权处理; 校园事故中 的加害行为人包括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其他学生、校外人员等,当然,在有些情况下,并没有具体的加害人,而是由于自然因素、设施老化、未成年人的特殊体质 等原因,也有可能引发校园伤害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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