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在地毯买的散装沉香一包装,以次充好卖到了医院。近日,芷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假药案,蒋某等2名被告人均获刑罚。
法院依法查明,被告人蒋某系湖南某中药公司业务员,主要负责与芷江某医院的业务联系。2018年3月中旬蒋某收到了该医院一份采购计划,采购计划中有药品沉香的需求,但蒋某所在中药公司并不生产沉香。于是他向被告人刘某寻求帮助,后蒋某伙同刘某在邵阳县某批发市场一摊位购得散装沉香2千克。次日,蒋某在从湖南某中药公司拿走的空白合格证标签上填写了这批沉香的生产日期等信息,将其伪造成合格药品。随即蒋某将该2千克沉香与采购计划中的其他药品一起卖到芷江某医院,蒋某、刘某获利732元。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批沉香进行抽样检查,并认定该批沉香为假药。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刘某生产、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但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且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经司法局对其进行社区矫正评估,无再犯罪的危险。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蒋某、刘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均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禁止二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官提醒:生产和销售假药的行为,一直为人民群众所深恶痛绝的,也一直是相关部门打击和查处的重点。维护药品市场的安全稳定,除了需要广大药品公司加强内部管理,还需要相关执法部门加大对药品食品市场的监管和检查力度,同时各大医院也要加强对药品来源的管控,人民群众在买到假药时应立即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或公安机关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