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传销组织有的打着当地经济开发的幌子,以政府支持为借口;有的营造新的投资模式,讲述新的商业概念;有的利用互联网,在虚拟网络中实现传销欺诈,总之,都是违法行为,那么,金融传销产生的原因有哪些呢?
1、金融传销的频繁出现,与民间资金难寻出路有关。
“上线”对所有参加“基金”的人说这是“有钱人的游戏”。参与者也普遍认为几万元输得起,这些“闲钱”存在银行利息跟不上物价上涨,炒股股市动荡,“炒房”会导致房价攀升遭国家打压,参加这种国家默许的“民间资本运作”,利国利己,何乐而不为?
2、金融传销活动加盟费数额巨大,比以往的传销容易诱发更严重的问题。
北海市的金融传销来势非常凶猛,仅几个月时间就涌进了大量外来人员;一些人为了迅速“升级”,不惜欠下巨额债务,网络断裂后造成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在这起传销案中还发现有港、澳和外籍人士参与,有人牟取暴利后通过地下钱庄将其转到境外,传销已成为洗钱犯罪滋生的土壤。
3、地域特点
上世纪90年代后期,广东等地严厉打击非法传销,有不少传销分子跑到广西。在传销者内部,北海市有“传销大本营”之称。城市知名度较大,气候温暖,交通便捷,空置房多,加上作为新兴城市在社会管理上存在这样那样的不足,政府“严打”不息,传销“屡禁不止”。仅2006年以来,北海市公安机关就侦破传销案43起,打掉14个传销团伙,劝返来自云南、湖南、江西、新疆等地普通传销人员7000多人,有245名犯罪嫌疑人被刑拘,其中20人被判刑。
4、法律空白
一名审理过传销案的法官说,打击传销没有专项罪名,套用的是“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治罪标准为“非法经营数额5万元”或“非法获利1万元”,而且有“情节严重”的规定,由于取证困难,对传销骨干的处罚,往往法院判决之日,就是刑期相当的羁押期满之日。对于金融传销这种新的传销行为,具有金融诈骗的特点,似应按相应的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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