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知道虚构标价怎样处罚吗?本网站联合省物价局开展“明明白白消费物价专家为您支招”的专栏,受到了广大网民的关注。市民如遇价格欺诈陷阱,可拨打价格举报中心电话12358进行举报,“虚构原价”、“短斤少两”等行为最高罚款5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585号)第七条的规定,物价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按时将罚款足额上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1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2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3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4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5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6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7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8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9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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