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侦查过程发现新的犯罪怎么处理?
基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正当权益、避免重复审判 、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的考虑,司法解释要求一般不能在明知有后罪的情况下先行判决,而应将前后罪合并审理。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七日内未回复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裁定。”这充分表明,法院并非必须要求检察机关补充起诉,而应视情况不同作相应处理;先行判决并不违法,并未绝对禁止。
二、司法解释
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难看出,即使法院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一次或者两次延期审理的建议,申请延长审限获得上一级法院批准,其程序仍稍显冗长、繁琐。参考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关于侦查机关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三款关于补充侦查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的规定和第二百零二条第二款补充侦查后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的规定,还宜作出规定: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如此则可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先行判决的情况发生,且对被告人的权益保护也是有利的。
侦查过程中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的,应当对新的犯罪事实认定并调查取证,在司法判决上应当坚持数罪并罚。需要注意的是,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新的犯罪事实是比较常见的现象,只需要按照每种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和犯罪事实认定,依据相关的法律进行适用量刑即可,具体的以判决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