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国目前法制体系不健全,消费者维权意识不高以及行政机关低效作为等因素,我国夸大性广告近年来有泛滥的趋向。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治理夸大性广告,首先要明确各类夸大性广告产生的原因,接下来小编为您介绍夸大性广告泛滥的原因有哪些。
(一)法未健全,有空可钻
1、法律规定缺乏统一性
夸大性广告作为主要的、危害最大的广告违法行为,在《广告法》上规定过于简单,既没有明确的概念,又没有认定标准,实际操作难度大,容易造成认定混乱。1995年2月1日颁布实施了《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是在《广告法》出台之前的1987年12月26日就颁布的,而且它还有实施细则。但在《广告法》颁布后,《广告管理条例》既没有废止,也没有修订,仍在执行中,且两者的一些规定有很多不衔接的地方,引起广告监管执法的不确定性。如对虚假违法广告罚款的规定,《广告法》规定主要是处广告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而《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处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2、发布夸大性广告的法律责任过轻,违法成本低
《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刑法》等对夸大性广告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但规定的法律责任过轻,违法成本低。主要有如下问题:一是处罚措施不力,有关标准不清。根据《广告法》的规定,依据广告合同中的广告费用来处罚,根本动不了违法者的筋骨。而根据《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最高罚款也只是3万元,但实际操作中,发布夸大性广告的违法所得根本无法计算,所以实际罚款不会超过一万元。二是对某些夸大性广告行为缺乏处罚的法律依据。如一些社会责任感淡薄的名人,明星滥用其知名度和消费者对他们的信任,频繁出现在虚假药品、保健品和医疗服务等广告中误导消费者,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但名人参与制作夸大性广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
二、 暴利驱使,诚信缺失
主要的原因是保健品通过发布夸大性广告就能获得不菲的利润。多数保健品企业在科研上的投入不及利润的1%,而利润一般可达100%到200%。由于广告在企业经营中的重要作用,能给商家带来丰厚的利润。致使一些商家不惜违反法律规定,挺而走险发布夸大性广告。对于劣质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来说,他们生产劣质商品的成本包括制作成本、销售成本、风险损失,远低于正品的成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追逐盈利最大化是企业奋斗的目标。在尚未建立良好的经济秩序和社会信用体系前,趋利性导致某些企业在暴利驱使下采用夸大性广告推销劣质商品。
三、执法不严,审查不够
我国现行广告审查分为行政性审查和广告经营单位自我审查。但由于广告经营单位、广告媒体身兼两职,既是经营者,又是审查者。出于自身经济利益考虑,广告经营单位、广告媒体常常不严格审查甚至放弃审查。而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培训的广告审查员制度也是流于形式,广告经营单位、广告媒体并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同时,对于广告审查也缺乏统一的广告内容审查标准。虽然《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广告内容规定了原则、标准,但是过于笼统、抽象、不够具体,可操作性不强。至今还缺乏全国统一的广告内容、证明文件的审查细则,以致于一些夸大性广告在甲地被拒绝发布,但由于审查标准不统一,到乙地则可以顺利通过审查并予以发布9。另外,我国目前广告监督管理体制是多头审批多层管理的体制,有关管理监督机关职责不清,管理权限分散,造成执法不力,容易出现监督管理的真空。
四、消费者素质较低,维权不够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1994年1月1日就开始施行的,它规定了消费者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而经营者利用夸大性广告提供商品或服务,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消费者可以要求赔偿,并可举报发布广告的经营者,总之,消费者可以通过许多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公众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了解甚少,更不要说《广告法》等法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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