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销售未标准批准文号商品是包装欺诈,那么销售未标准生产日期商品是包装欺诈吗?我们还是要通过具体案情来说明一下。
基本案情:2014年7月23日,强某在某超市公司购买了某品牌的祛斑美白面贴膜6袋,共计支付34.80元。该贴膜的包装上标明了产品名称、厂名、卫生许可证号,未标注生产日期。强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超市公司退还货款34.80元并赔偿损失500元。
法院裁判:《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条规定:“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厂名,并注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特殊用途的化妆品,还应当注明批准文号……”该超市销售给强某的面贴膜属于特殊化妆品,面贴膜上未标注生产日期和批准文号,经营者的行为构成欺诈。人民法院遂判令该超市退还强某货款34.80元,并赔偿500元。
因此销售未标准生产日期商品也是包装欺诈。所以说要时刻关注商业欺诈安全小知识,多了解商品包装欺诈行为有哪些等知识,通过本站来了解这些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