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会1980年通过了《环境应对、赔偿和责任综合法》,批准设立污染场地管理与修复基金即“超级基金”,授权环保署对全国“棕地”进行管理。法规授权美国环保署对全国污染场地进行管理,并责令责任者对污染特别严重的场地进行修复;如果找不到责任者或责任者没有实施修复的能力,“超级基金”将拨款支付相关费用;对不愿支付修复费用或当时尚未找到责任者的地块,可由“超级基金”先支付修复费用,再由环保署向责任者追讨。
德国的生态治理模式属于典型的“先污染后治理”模式。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德国政府相继关闭污染严重的煤炭和化工企业,并投入巨资对废弃厂区进行生态修复;同时,在世界领先的信息技术、生物技术和环保技术的直接推动下,对生态环境的污染进行治理。
从20世纪中叶开始,英国就陆续制定相关的污染控制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同时进行土壤改良剂和场地污染修复研究。英国土地修复技术非常规范,分为物理方法、化学方法、生物修复技术三方面。
荷兰建立了土壤可持续管理利用工作机制,完善了土壤环境管理的法律及相关标准,政府完成全国土壤污染调查并向社会公众开放土壤污染场地数据管理系统和土壤修复决策工具箱,为企业修复土壤提供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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