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8年全球经融风险发生后,系统性金融风险就成了各国需要共同面临的重大挑战。推行市场经济的我国自是也未能幸免,我国维护金融稳定的任务还非常艰巨.面对这突如其来的系统性金融风险,我们应当如何应对防范呢?
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方法
(一)建立和完善金融法律框架
我国将进一步完善金融业内部的法律体系,理顺银行业和证券业、信托业的法律边界,明确不同金融机构的市场定位,分清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的特征,对有关法规中的金融各行业禁止性规定和肯定性规定进行统一,并与各行业的法规保持协调。金融监管部门应进一步简化对创新的审批程序,建立高效的审批制度,及时提示承办此类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具有的基本条件。
(二)稳步推进资本项目开放
从各国的相关实践来看,资本账户的开放模式大致可以分为两种,即“渐近模式”和“激进模式”。相关研究显示,目前我国除了外汇储备充裕、对外贸易自由化可在未来几年内基本实现外,其他条件均未充分具备。因此,需要继续实施“渐进模式”的资本账户开放策略,稳步推进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一些学者认为,我国资本项目开放的理想顺序安排是:首先推动强制结售汇制向意愿结售汇制过渡;其次先放宽对资本流入的限制,再放松对资本流出的控制;再次先放开债市,后放开股市(即A.B股并轨),但要求非居民必须申报购股数量,并严格执行申报制度;最后在外汇市场上,逐步扩大交易主体,由指定银行扩大到大企业,
再到非居民,但限制交易品种。我国将根据市场发育状况和经济金融形势,不断完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维护宏观经济和金融市场的稳定。
(三)加强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
经济金融界的研究表明,在宏观经济和金融稳定之间有一定的相关关系,一国可以通过加强货币和财政政策的纪律约束来减少波动。我国目前开放经济的特点是准固定汇率制度、资本管制和持续的“双顺差”。这些特点的组合造成了我国经济金融宏观调控的复杂性。我国为了保持内外政策的平衡,除了采用传统的财政、货币和外汇政策外,还可以考虑选择其他一些政策工具用于政策组合。一是可以采取增大汇率浮动区间的政策,以减少外汇储备的积累,减缓资本流入对货币供给的扩张效应。二是推动远期外汇市场建设。中央银行对远期人民币汇率的干预不仅可以稳定远期汇率水平,而且有助于稳定即期汇率。三是发行储备债券。储备债券指的是中央银行为吸收外汇资金而发行的一种以人民币计值的债券。当中央银行需要控制基础货币的发行,而为稳定汇率、防止人民币汇率升值又必须在外汇市场上吸纳外汇资金时,可以在国内债券市场上发行储备债券,将发行所获人民币资金用以收购外汇。四是可以考虑征收“托宾税”。征收“托宾税”的积极意义在于中央银行不需要调整利率或介入货币和外汇市场进行干预就可以影响资本交易的流动方向与规模,从而影响到市场汇率。
近些年来,中国人民银行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手段加强总量调控,调节货币供给,同时积极配合国家产业政策加强信贷投向引导,促进信贷结构改善,支持了经济增长和金融稳定。然而,中央银行需要特别注意正确处理防范金融风险与促进经济增长的关系;进一步推进货币政策决策的民主化,增强透明度,提高货币政策的决策水平;提高金融宏观调控的科学性、前瞻性和有效性;加大货币政策工具的创新力度,完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充分发挥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在金融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四)完善市场和加强金融机构风险防范能力
一是加快发展和完善金融市场。我国将大力发展包括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保险市场、外汇市场、期货市场、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在内的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加强金融市场的基础性制度建设,健全金融市场的登记、托管、交易、清算系统,加大金融产品创新,完善市场功能,满足不同主体投融资需求,加强市场透明度建设和规范化运作,推动金融市场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二是促进金融机构改革和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我国需要进一步推进国有金融企业和国有工商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通过股份制改革,使国有部门产权实现多元化,解决出资人缺位的问题,增强出资人的经济理性,发挥应有的作用。从建立责权分明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明确的经营发展战略、科学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先进的企业文化和良好的职业操守等五个方面着手,逐步建立现代化金融企业。有必要在有效实施金融监
管的前提下,主要通过金融控股公司和其他适合我国国情的综合经营组织形式,发展综合类金融业务。通过设立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的方法,将防范金融风险和鼓励金融创新有机结合,通过金融创新调整金融机构资产负债结构;鼓励金融业在制度、机构、产品等方面加大创新力度,推动金融企业面向市场、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意识,提高综合服务水平和盈利能力;加强金融机构的产品定价能力、重视发展银行业的中间业务,开发证券公司的卖方业务,加快保险产品结构调整,培育可持续的盈利模式,提高金融机构的经营能力和竞争实力。
(五)建立金融风险预警机制
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可以进行研究和开发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其主要由指标体系、预警界限、数据处理和预警显示四部分组成。首先是选择一套能够科学、合理、敏感地反映金融风险状况的监测指标体系,并要遵守实用性、系统性、全面性、规范性原则;然后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的历史经验,以及参考不同发展阶段的特征,确定各指标的预警限值;再用事先确定的数据处理方法或模型,对各指标的取值进行综合处理,得出风险的综合指数和相应的风险等级,最后显示风险状态。
(六)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和风险补偿机制
我国需要建立和完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和风险补偿机制,制定和颁布有关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法规,最大限度地降低社会成本。通过发行次级债券、特别国债、原有股东增资、新股东出资、以及中央银行再贴现和有担保的再贷款等途径,开辟多样化的救助资金渠道。在加强日常监管和监管部门信息沟通的基础上,对金融机构进行准确的财务状况评级,监测风险;建立危机救助机制和市场退出问责制,根据风险和危机的不同情况,制定明确的危机救助标准,并通过问责制度,严厉追究有过错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建立与《破产法》相衔接的,对有问题金融机构实施行政接管、重组、撤销、关闭清算的制度;建立和完善存款保险制度、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保险保障基金制度,保障存款人利益、保护公众投资者权益。针对金融一体化加深和金融不稳定性增加的形势,需要加快建立金融危机应急处理机制,以控制突发性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