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特殊财产损失也是企业需要及时预防的,这就需要你对其他特殊财产损失存在哪些问题进行了解,本站的工作人员来给大家讲解一下。
其他特殊财产损失存在问题如下:
(一)财产损失申请的随意性
目前,只要企业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就要按规定受理审批,这使得企业在申请处理财产损失的时间上较为随意,为企业人为地调整利润分布时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侵蚀所得税税基提供了便利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外资企业收入和成本的确定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即发生的应收账款尽管没有实际收到,但在时间上已确认为收入;日后这笔应收账款发生坏账造成损失时,采用收付实现制,即在损失确认当期摊入成本,不再根据权责发生制回调应收账款发生日。正是利用税法收入和损失确认原则的不一致,一些企业将已经能够确认的财产损失长期挂账,一俟企业经济状况好转或进入“全征期”时,就申请消化各类财产损失。
(二)财产损失金额的虚假性
财产损失的审核主要是对历史资料的核对,而历史资料的记载往往与企业实际发生损失的时间相去甚远。因此,一些企业在申请财产损失时,经常多报损失金额,试图蒙混过关。主要表现在:
(1)原始单据不真实。企业财产的取得渠道有购进、自制和接受赠予等,个别企业对购进的资产没有取得正规发票,经常按收据入账,其实际的购进成本很难核实。另外,对报关进口的设备还经常出现价格不实等问题,部分企业原始单据丢失出现后还随意补充单据。
(2)部分设备报废按全额申请损失。企业固定资产只是部分报废时,就将全部设备价值申请了财产损失,扩大金额。
(3)处理报废财产有收益或有赔偿的部分未减少损失金额。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转让或者变价处理固定资产的收入,减除未折旧的净额、残值及处理费用后的差额,列入当年度的损益。但一些企业隐瞒处理收益,不冲减损失金额。
(三)财产损失情况的虚拟性
由于财产损失一经审批就可以在企业税前列支,因此许多企业以此为契机,虚拟财产损失情况,转移企业利润以偷逃税款。
主要表现在:
(1)把本应可以收回的应收账款申请列支坏账损失。在税法及有关规定没有明确关联公司之间的坏账损失不予税前列支情形下,一些企业把对关联公司的应收款项申请坏账损失处理,从而推迟获利年度或造成少缴税款。
(2)提前报废财产。由于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和固定资产等资产类项目的使用不能一次性进入成本费用,而财产报废一经批准则可以一次摊入成本,调整损益。因此,企业为了利用这一时间差,经常将完好的资产或经过修理后仍可以使用的资产,申请做财产损失处理,直接冲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温馨提示,其他特殊财产损失存在的问题上面做了详细的介绍,所以说要对其他特殊财产损失存在的问题多加了解,通过本站不仅要对上述等财产损失安全小知识多加了解,对其企业如何避免财产损失等也需要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