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各国学者曾对此有不同的看法许多学者认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种类复杂,难以在法律上做出准确的定义。那么网络名誉权侵权怎么认定呢?下面就由小编带大家进入本站了解详情。
在我国,对侵害名誉权概念问题,学者并未展开深入探讨。根据《民法通则》101条规定,可以将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概括为:行为人因为故意或者过失对他人实施侮辱、诽谤等行为,致使他名誉遭受损害。侵害名誉权的责任的构成要件是: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并指向特定人,行为人的行为为第三人知悉,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并且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下面对这几个要件具体阐述。
(一)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并指向特定人。根据《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并指向特定人,诽谤作为其主要的形式,因此认定行为人的行为与各构成对了人名誉权的侵害。首先应当确定行为人是否对他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
1、侮辱行为,侮辱是指以暴力或其他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在侮辱他人的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都具有毁损他人名誉的故意目的,侮辱行为通常表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恶意。侮辱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暴力行为。所谓暴力行为,是指故意对受害人施以暴力,使他的人格名誉受到侵害。如往他人衣服上吐唾沫,往他人身上泼粪便、剥光他人衣服、强令他人从胯下爬过去等。
②语言侮辱。用语方对他人进行嘲笑、辱骂,使他人蒙受耻辱,名声败坏。如用下流、肮脏的语言漫骂他人等。行为人做出一定的姿态表演有辱他人人格的,也属于语言侮辱。
③文字侮辱。即通过书写文字、图形对他人进行侮辱,侵害他人名誉。如书写和张贴丑化他人、侮辱他人人格的大字报、小字报、标语、漫画等。
侮辱行为只有造成一定影响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所谓造成一定的影响,并非指造成了受害人严重的损害后果,而是指是否影响了受害人在公众中的社会评价降低,即可认定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2、诽谤行为,所谓诽谤。指因过错捏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行为的特点捏虚假事实并予传播诽谤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多样的,一般可以分为两类,即口头诽谤和书面诽谤。
①口头诽谤又称言语诽谤。即通过语言将捏造的虚假事实加以散布,使他人名誉受到侵害。实施该行为的行为人主观上一般都具有故意,行为的方式也较简单。
②书面诽谤又称文字诽谤。即通过书写文字把捏造的虚假事实进行散布,败坏他人名声。该类行为的方式较为复杂。责任主体也可能具有多样性。过错的形式也不限于故意。例如新闻出版社因审稿不严发表了诽谤他人的作品、属于过失侵权、但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其他毁损名誉的行为,侵害名誉权行为的种类很多,除侮辱、诽谤行为外,还应当包括其他毁损名誉权的行为,如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等。公民隐私未经本人同意不得披露,为现代法制对公民基本权利予以严格保护之本质要求,隐私为公民不希望社会外界知道的一种个人秘密性客观事物,如为外界知悉,则会因世俗观念,偏见等因素,降低对该公民的社会评价或不为该公民周边社会所容纳,甚至陷入极端困苦,孤立无援的境地,成为社会抛弃的人员。行为人虽然散布、宣传的内容是真实的,但行为后果有损他人人格,造成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其行为方式为法律所禁止,所以应当承担名誉侵权的责任
(二)妨害名誉的行为必须指向特定人,无论是侮辱,诽谤还是其他行为,要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行为,必须具有特定的侵害对象,也就是说妨害名誉的行为必须指向特定的人。从名誉权的特点来看,任何名誉权都具有特定性,即只能为特定的人所享有,因而侵害名誉权只有针对特定人实施。才能造成对该人的社会评价的降低,从而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这里所说的特定,并不仅限于某个人,而是指依据行为实施的环境,可以确定某一个人、某几个人或一群人的名誉受毁损,便可以认为行为已指向特定的人。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未指向特定的对象,仅泛指包括原告在内的一般人或某方面的人,不能具体认定指向谁,则不能认定侵害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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