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转让权一经生效,受让人取得专利权人地位,转让人丧失专利权人地位,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影响转让方在合同成立前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效力。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原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由专利权受让方承担。另外,订立专利权转让合同前,转让方已实施专利的,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合同成立后,转让方应当停止实施。但是看似专利转让平安无事,但是如果处理不当就会有纠纷,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讲讲专利转让易出现纠纷吗。
小编在这里先给大家讲一则新闻,原告北京某某粘胶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郑xx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周明远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珊、郑兰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理告诉称: 2002年5月29日,本公司与被告签订《协议书》,约定被告将其带边多用途复写纸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转让给本公司,本公司向被告支付转让费1万元。签订《协议书》的同日,被告将前述专利的《专利证书》交给本公司,本公司也将1万元转让费交付被告,双方随即共同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本公司交纳了相应手续费。但2002年7月16日,本公司得知涉案专利已于2001年5月29日终止。本公司花费了大量精力争取恢复该专利,但未能如愿,该专利已无恢复可能。本公司将此情况及时通知被告,并请他退还1万元转让费。但被告拒绝退款,故公司诉至法院。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来双方因为专利转让协商不下最终闹到法庭,所以专利转让易出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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