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特殊财产损失是企业损失的一种,但是处理其他特殊财产损失时有很多事项需要多加了解,对其其他特殊财产损失常见的误区要了解,那么其他特殊财产损失的误区有哪些?
其他特殊财产损失的误区有下面几点:
误区一、市场原因造成的售价低于成本,按资产损失处理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上述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都强调了“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因市场价格波动造成售价低于成本的差额,会计核算上并没有作损失处理。
误区2、经济合同违约金支出要作为资产损失做申报扣除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税金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税[2009]57号第一条规定:资产损失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误区3、报废等非正常损失转出的进项税额不能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规定: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后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误区解读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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