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王先生和公司来了一场法律较量,公司不承认与王先生存在劳动关系,称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没有公司的公章,只有法人代表签字,应属无效。关于这个案例,法院最终给了王先生和公司一个合理解释。那么,劳动合同仅法人代表签字是否有效呢?
小编了解到,《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由此可见,双方签字或盖章是劳动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在合同上签字的,视为用人单位同意签订。
《劳动合同法》第26条又规定了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情形: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因此,尽管劳动合同在签订形式上存在一定的缺陷,但是只要该劳动合同内容合法,不存在无效的情形,该合同应该被认定为有效。
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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