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学生小晨看到网上招聘脚模,许诺拍一张腿部照支付50元—100元报酬,为取得当事人信任,对方还主动提出了签署电子合同。因为一时轻信,小晨腿部被拍了几十张特写照,然而当小晨按合同问对方要报酬时,对方却玩起了失踪,甚至以在网上公布照片相威胁……由于双方是通过QQ签订的合同,如何认定对方是QQ的专属人?不见面签的电子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力?电子合同没履行能否索赔呢?
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张律师说,《合同法》规定,合同形式分为书面、口头和其他形式,传真、电子邮件等新的形式只要能够有形记载合同主要内容,都属于合同书面形式,通过QQ能够固定内容、能够输出的,而且能够确定合同相对人的,都应该视为合同书面形式,因此该合同是有效的,电子合同违约了,是要承担索赔的。
另外,电子合同订立时,作为收件人无法判断来自对方的数据电文是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由其亲自还是授权人所为?还是由无代理权的第三人所为?经常有一些当事人否定所发出的电文是自己所为,以此来拒绝责任。
由于目前没有一部专门针对网络合同的法规,对此,法官周吉亮提出,只要一项电文发自于订约人的信息系统,不论由何人操作,均视为订约人发送,收件人据此行事,由此造成的责任由订约人承担,通过这一方法将信息系统被盗用的风险责任放在信息系统拥有者身上,有利于控制风险,从而提高交易效益。
由此可见,合法的电子合同没有履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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