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现在工作时,用人单位都会约定试用期。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首先试用期期限是不能超过六个月的,其次需要根据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确定试用期期限。那实践中,试用期满后可以延长试用期吗?
本站小编了解到,《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足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3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按照这一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的试用期,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作延长,否则,即违反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对于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标准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根据单位的具体情况不解除劳动合同,但不得对签订的劳动合同增加附加的条件。
因此,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试用期内不符合条件的,请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想继续留用该员工的,只能按照原先约定的期限给该员工予以转正。否则,违法约定试用期的,劳动者是有权利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转正后的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支付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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