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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及量刑标准 你可知道?

当我们身处互联网时代的浪潮中,我们应当明白在纵享网络的便携性的同时,互联网本身具有的虚拟性不可忽视。网络安全隐患多多,稍不留神就会坠入网络诈骗陷阱。在现在的法治社会中,当我们选择要与网络诈骗分子作斗争时,我们就需要知道网络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及相关处罚问题的具体细则。这些听起来离我们很遥远,但是却是极其贴近我们的生活。

网络诈骗罪量刑及立案标准

网络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采用虚拟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一般犯罪行为都是包括犯罪主体、客观方面、犯罪主体以及主观方面四部分。

1. 犯罪客体

网络社会做为一种虚拟世界,也正因为如此,现实中的各种丑态也在这里得以体现甚至放大。就网络诈骗犯罪所侵犯的一般客体而言,自然是为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人所侵犯的一切社会关系。也正因为虚拟性的问题,现实中的所谓社会关系限制就容易演变成无秩序的人性使然,因而在网络诈骗的犯罪的主要受侵害者是在相对复杂不透明化的客体。

2.客观方面

网络诈骗一般表现为违反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法律、法规,利用互联网实施了诈骗行为。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是本罪行为的两种并列选择形式,只要实施其中一种行为。便可构成本罪。至于采取什么方法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法律未作限定。因此,利用互联网技术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同样可以构成本罪。

3.犯罪主体

网络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自已可以将其任性的解释为有组织的团体和个人。从网络诈骗的具体表现来看,犯罪主体趋向于年轻化的群体,并且具有一定的网络知识。我国虽然给一定拥有网络专业水平的人发放网络工程师证或给其相应的职称,但从网络诈骗犯罪的案例来看,一部分只有简单的网络知识。同时,在网络普及的今天,越来越多的人拥有网络知识。网络诈骗犯罪越来越多,用具有专业知识的标准是不确切的。

就目前情况而言,据先关部门表示网络诈骗的犯罪主体趋于年轻化的特质不非所有网络诈骗犯罪的共性。而且犯罪主体的年轻化是显而易见的。

4.犯罪的主观方面

网络诈骗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在本罪中,犯罪行为人具有明显的“非要侵占不可”的念头。这表明犯罪主体具有明显的犯罪故意。而且,这种故意常常是直接的。并显示了极强的主观故意。

■网络诈骗罪量刑

网络诈骗属于诈骗罪的一种,可参照诈骗罪的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惩罚:

参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同时,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罪量刑规定: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 第二款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 第三款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在现今生活中,网络诈骗趋于常态化特点。遭遇网络诈骗,我们应当用于拿起法律的武器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明白一些网络诈骗犯罪的相关法律常识亦是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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