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依据是《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172号)和《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当遭受到特大破坏性地震时,由铁道部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直接指挥和协调铁路的地震应急工作。当遭受到一般及严重破坏性地震,由铁路局抗震救灾指挥部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应急工作,铁道部负责协调跨局的地震应急工作。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原则:铁路地震应急工作实行政府领导、统一管理的原则。铁道部的地震应急工作在国务院的领导下进行;铁路局的地震应急工作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铁道部的领导下进行。
2.分级负责原则:铁路地震应急工作实行铁道部、铁路局逐级负责制。根据地震破坏程度和范围的不同,由相应责任单位组织协调辖区各铁路单位的地震应急工作。
3.紧急处置原则:各级铁路运输单位在地震应急期有权采取紧急处置措施,以保障抢险和运输,减少地震灾害损失。
4.抗震救灾与其他抢险救灾工作相结合的原则:铁路抗震救灾工作应结合自身的特点与行车事故抢险、防洪抢险及战备方案等相结合。
5.地震灾害信息迅速收集与速报原则:铁路遭受破坏性地震后,有关单位应迅速对灾情进行调查,把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情、灾情、抢险情况、援助情况和预计抢通的时间逐级上报至铁道部。
6.铁路抗震救灾自救工作和社会救灾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在遭遇破坏性地震时,铁路方面在做好自身抗震救灾工作的同时,应优先安排运力为社会的抗震救灾工作提供运输保障。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根据铁路的灾情和救援请求,协助铁路做好伤员、灾民的救治和安置工作,维护铁路灾区的运输和社会治安秩序,向铁路提供必要的救灾物资支援,帮助铁路及时开展抗震救灾工作,迅速恢复铁路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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