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日上午,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一上访村民在县政府门前一棵树上上吊死亡。事件一出便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我们在痛惜一个鲜活生命逝去的同时,也呼吁有关部门应该对事件背后隐藏的问题加以分析。目前普通民众维权存在障碍,一些民众由于对于法律问题的不了解而导致自己不知如何寻找正当的维权途径,即便是选择上访亦是会遭到各位部门打太极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上访问题而言,来看一下我们应当如何安全上访,正当维权!
我国是一个法制性的国家,对于安全上访问题首先就需要保证行为的合法性。接下拉看一下我国对于上访问题的法律规定。在我国有一部专门的法规应对上访问题,即《上方条例》;看一下法规对于上访问题的相关规定,这《条例》其实立法倾向还是有利弱势群体的。当然,也不允许上访者有过激行为。
曾经有人试过,将此条例及相关法律附件与请愿书一同上交,结果临走时要求接待人员开了一纸收条,说将在法定答复期届满后“越级上访”,这一招吓倒了他们,问题得以顺利解决。
接下来看一下对于上访问题的相关法律规定: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国务院第431号令,颁布新修订的《信访条例》,该条例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