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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安排哪些工作

中国政府历来关注劳动妇女的权益。除了每年3月8日国际劳动妇女节之外,还在妇女人权、生命保障、社会地位、劳动保护等多方面对女性群体加以保护和关爱,并将相关的条文写入法律法规,这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妇女的权益。 那么大家知道一般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安排哪些工作吗?今天本站小编就想来和大家一起看看这方面的特殊职工安全小知识,希望大家对此也能多一些了解。

《劳动法》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根据《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的规定,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

(1)作业场所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出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用钻、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劳动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对夜班等概念进行了解释。“夜班劳动”是指在当日22时至次日6时时间内从事劳动或工作。

另外,《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关于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安排哪些工作的问题,小编今天就为大家讲到这里了,下一期还会来和大家一起看看我国对女职工有哪些劳动保护措施,希望大家继续关注我们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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